司法培训资讯网: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两人先后于几年前去世。
王先生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王小某,李女士未曾生育子女,且与王小某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李女士有五个兄弟姊妹,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和李戊,其中,姐姐李乙先于李女士死亡,育有两个子女A和B,B先于李乙死亡,留有一子女C。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对王先生和李女士房产的继承问题,王小某、李甲、李戊、李丙、李丁及李乙的子女A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且均表示愿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公证办理难点:
如何在复杂的亲属关系中依法确定最终继承人及份额是本案的难点,审查的重点在于李女士的继承人确认。

继承人的确定
1.被继承人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李女士(李女士后于王先生去世);亲生子女王小某。
2.被继承人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且无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姊妹李甲、李丙、李丁、李戊(均健在)、姐姐李乙的子女A。
因李乙先于李女士去世,故产生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关系,李乙应继承份额由李乙的子女代位继承。李乙有2个子女A(健在)和B(先于李乙去世),其中,B留有一子女C(健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B先于李乙死亡,且C作为孙辈,无权直接代位继承李女士的遗产,因此,李乙的代位继承人仅为其健在的子女A。
遗产份额的确定
1
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2
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李女士在丈夫王先生遗产分割前死亡,但未表示放弃继承,李女士及王小某各继承25%份额。
3
被继承人李女士的遗产:
涉案房产的75%份额为李女士的遗产,由其兄弟姊妹李甲、李丙、李丁、李戊及李乙的子女A共同继承。
本案由于涉及人员较多、亲属关系复杂,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审核材料、询问情况、调查核实,最终确认继承人关系,并且顺利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案例解读
在法定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需先进行份额拆分,仅能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纳入继承范围。本案中,房产的 50% 分别归王先生与李女士个人所有,两人的遗产需分别计算继承,避免“将夫妻共有财产直接作为一方遗产”的常见误区。
本案中的代位继承为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需满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两个核心条件。C作为孙辈不符合代位继承条件,不同于第一顺序中规定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需特别引起注意。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