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资讯 | 贷款合同引纠纷 公证赋能促履行

时间:2025-11-20 15:28:20  来源:河北法制报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经饶阳县人民法院和县公证处调解人员反复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经公证促推当事人履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办结,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日前,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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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合同纠纷

王某与某银行曾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16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后银行依约放款,王某使用了该笔贷款。

然而,贷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如约偿还,某银行遂将王某诉至饶阳法院。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托给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的饶阳县公证处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全程指导。

调解过程中,公证员秉持中立立场,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从情理、法理多角度进行分析,有效疏导对立情绪。经了解,王某因市场原因致使投入的资金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紧张、周转不灵,这才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调解协议

公证员向某银行释明王某所面临的困难,表示如能给予其一定时间上的宽限,纾解资金周转难题,将有助于收回债权,实现双赢效果;如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双方可能耗费更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某银行对王某拖欠的本息展期三个月。

然而,对于协议的后续履行,某银行存有顾虑,担心王某在约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自身债权得不到保障。为解除某银行的后顾之忧,保障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公证员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证,释明将通过公证的约束力促推当事人主动履行,以此消除了某银行的顾虑。

在公证员和法官的共同监督下,双方就调解协议条款再次明确,约定“某银行同意就王某拖欠的本息展期三个月,王某保证在三个月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款项”。

调解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县公证处审核后出具公证书。最终,王某按期偿还贷款,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