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马燕介绍了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严格登记管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严格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上述司法鉴定活动。
评审测试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严格准入程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北京市相关规范,对现有准入标准和程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进行测试,评审测试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鉴定机构信用情况将在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亮相”
日常监管多措并举。将现行有效的行政监管手段通过立法予以确立,规定司法鉴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明确检查结果和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情况公开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的依据。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健全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纠纷调解、职业道德建设、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严格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发现问题的结果运用,并结合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 朱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