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这天,吴先生带着一叠材料,走进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大厅。他提出想办理母亲姜某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经了解,吴先生的母亲姜某已于二十年前去世,遗留下一处由老宅拆迁置换得来的房产,但一直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今因孩子上学需要,吴先生希望能尽快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吴先生在家中排行第八,上有四位兄长和三位姐姐,家庭成员众多,也意味着继承关系可能较为复杂。

公证员安抚了吴先生略显焦急的情绪,开始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姜某与丈夫吴某系原配夫妻,吴某已于八十年代末去世,二人共育有八个子女,无非婚生子女。不幸的是,四儿子吴丁先于母亲离世,留有一子小明;长子吴甲则在母亲去世后于2013年离世,其配偶顾女士及子女小阳、小丽均健在;此外,长女吴乙因精神状况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王某十年前去世,二人育有三子且均已成年,经三子协商,确定由小儿子小王担任吴乙的监护人。姜某的父母也早已离世。
在公证员的询问与吴先生的描述中,一幅清晰的继承人关系图逐渐呈现。公证员向吴先生解释道: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世子女的继承权不变;早逝儿子吴丁的子女小明可代位继承;而母亲去世后才离世的吴甲的份额,则转由其配偶和子女(顾女士、小阳、小丽)继承;吴乙的继承权,由其监护人小王依法代为行使。接下来就是确认每一位继承人的意愿。公证员向吴先生说明,要完成继承公证,需要联系到所有这些有权继承的人,逐一确认他们是选择继承还是放弃。这个过程需要耐心和时间。在吴先生的积极配合下,公证处有序开展了联系与核实工作。令人欣慰的是,除吴先生本人及需由监护人小王代为表示的长女吴乙外,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其中,吴先生的二哥、大嫂顾女士、侄子小明、小阳、侄女小丽为方便起见,选择亲自来到天马公证处当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身在外地的几位兄弟姐妹,则通过“零接触”远程视频公证在线签字确认。
在大多数继承人表明放弃意愿后,核心问题集中在吴先生与由监护人小王代表的长女吴乙之间。为解决遗产具体归属,在公证员的建议与协助下,吴先生与小王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共同来到公证处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由吴先生一人继承并过户至其名下,同时吴先生将按协商价格对吴乙应继承的份额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该协议亦经公证处现场公证,赋予法律效力。 当所有放弃声明书、遗产分割协议等关键文件齐备,法律关系与事实经反复核查确认无误后,公证员为吴先生起草并出具了最终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依法认定:在被继承人姜某的各位法定继承人中,其他继承人均已自愿放弃继承,长女权益亦通过协议获得保障,故涉案房产由申请人吴先生一人继承。 手捧这份沉甸甸的公证书,吴先生脸上的倦容已转为释然与感激。他感慨道,没想到一套房产继承背后需厘清如此庞杂的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定,多亏公证处专业而细致的逐步引导,才让这件牵涉家族多人的大事得以平稳、清晰、合法地解决。而天马公证处,也再次以专业服务见证并助力了一个家庭完成财产的平稳传承。【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继承的开始与方式(确定继承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关于代位继承(处理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关于转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 关于遗产分割协议(处理继承人之间的协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割的规则与方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遗产分割的协商处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