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非“儿戏”,落笔需三思!

时间:2026-04-20 16:26:21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许多家庭在面临亲人离世后,往往会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处理继承事宜。但现实中,不少人签字放弃继承时干脆利落,事后却因种种原因心生悔意,对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反悔,试图要回原本的继承份额,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引发的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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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 例 再 现

2025年10月,被继承人老李因病去世,遗留房屋一套,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长子李亮(化名)、次子李光(化名)。2025年11月,兄弟二人共同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李亮在公证员见证下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老李名下案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承诺日后绝不反悔。某公证处据此出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老李的遗产由李光一人继承。

事后,李亮却突然反悔,声称该声明书是受李光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案涉房屋。2026年1月,双方协商无果,李亮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50%的遗产份额。

02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李亮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放弃对老李名下案涉房屋的继承,其理应知晓该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该声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程序合法、形式规范,具备法定证明力。

李亮虽主张该声明书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亮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公 证 员 说

1、继承开始前:

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就签订了放弃继承协议,这类声明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有兄弟二人在父母在世时约定,由弟弟赡养老人,哥哥放弃继承,父母去世后哥哥反悔,法院最终判决协议中放弃继承的部分无效,兄弟二人平均分配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尚未实际产生,提前放弃属于“无权处分”。

2、继承开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均对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有可能予以支持,并不是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

从公证实践来看,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公证处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而针对放弃继承后的反悔争议,其具体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最终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权威性判定。

04 公 证 员 提 醒

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绝非可以随意反悔的“儿戏”。

提醒广大群众:放弃继承权是对自身权利的重大处分,一旦以书面形式作出,尤其是经公证后,即产生法律效力,非有法定可撤销事由不得随意反悔;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前应充分了解法律后果,明确遗产范围和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亲情裹挟盲目签字;遗产继承应以和睦为先、诚信为本,切勿因一己私利违背承诺,引发家庭矛盾等。因此,决定放弃继承前请务必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