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员提醒】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三大审查要点,这些雷区别踩!

时间:2026-05-08 15:42:38  来源:碑林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涉及夫妻财产约定与公证效力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男方名下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然而,男方事后反悔,以该约定属于“赠与行为”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男方诉求,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男方必须依约履行。

这一判决清晰地传递出一个法律信号:公证不仅是形式,更是保障协议效力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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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员 说

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践行者,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绝非简单的“盖章走流程”,而是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进行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内容合法性与公序良俗三大维度的实质审查。

但公证的“加持”并非“免错金牌”,只有协议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认可与执行。今天,我们就从公证处的专业审查视角,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深度拆解这三大法定审查标准:

01.主体适格性审查

协议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在涉及老年夫妻的财产协议纠纷中,公证处需审查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精神状态,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此外,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考量,协议主体必须为合法夫妻,同居关系或无效婚姻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协议不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

02.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

财产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约定。一方主张欺诈,需证明另一方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其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协议。关于胁迫,需达到“以非法手段威胁人身、财产或自由,足以使对方丧失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

03.内容合法性与公序良俗审查

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秩序,逃避养老育幼、国家税收等法定义务、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等条款无效。例如,约定“一方出轨则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常不被支持。如“出轨方净身出户”条款,属于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避开“雷区”

这些约定可能无效

※ 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限制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

※ 约定“出轨、家暴则净身出户” ——属“忠诚协议”,法院通常不支持强制履行;

※ 认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 ——未过户的房产、未变更登记的股权仍存在风险;

※ 仅有口头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即可对抗债权人”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协议内容模糊不清 ——应明确财产名称、地址、权属等关键信息;

※ 处分他人财产 ——如父母出资房产、家庭共有财产等,无权处分无效。

温 馨 提 示

夫妻财产约定是家庭财产规划的重要方式,而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的实质审查,为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背书”,将争议风险化解在事前。若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求,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公证人员,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明确财产范围、细化协议条款,确保约定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碑林公证始终以专业视角为您的婚姻家庭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如需办理相关公证或获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让每一份约定都有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