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二婚夫妻办财产公证,男子面露难色?公证员的做法太负责了!

时间:2026-05-15 09:48:39  来源:亳州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一对中年男女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沟通中出现了小插曲。

女子称,其名下一处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安置房,拟通过公证约定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向男子告知了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后果后,男子面露难色、言辞闪烁,始终未明确表态。

公证员察觉异常后,将二人分开单独询问男子,男子坦言,该安置房本质上是他的财产。

二人系二婚,男子当初为取得女子信任,将自己的安置房登记在女子名下,他可接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但不同意归女子个人所有,这也是他不愿表态的原因。

公证员随后向女方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双方自愿才具有法律效力,若存在胁迫情形,公证处不予受理。

公证员的细致追问,源于公证工作的严谨性要求。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公证员必须核查公证事项真实性。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公证人的职责。

小小的公证业务承载着权益守护,细致询问与严谨审查,正是公证人对“客观公正”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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