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居住权”公证,保障晚年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时间:2026-06-18 15:47:14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张先生晚年再婚后,与李阿姨共同居住在他名下房屋中,感情融洽。

张先生在认识李阿姨前,为保障女儿小张的继承权,立过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女儿。李阿姨虽然对这份遗嘱表示理解,但随着张先生健康状况日渐衰退李阿姨开始有了隐忧,担心张先生一旦离世自己在这个家会无立足之地。小张虽多次承诺会照顾李阿姨,但李阿姨始终因缺乏法律保障而难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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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过程

公证员在充分了解张先生的家庭情况、核心诉求与各方顾虑后,根据《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采用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为其设计了“遗嘱+居住权设立”的解决方案:

即张先生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一方面明确由女儿小张继承房屋,另一方面在遗嘱中特别约定,为李阿姨设立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在李阿姨有生之年,有权无偿居住使用该套房屋,房屋继承人不得以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李阿姨搬离,不得妨碍其正常居住生活,以此来实现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将居住权确立为独立用益物权,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区别于大众熟悉的“所有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实现房屋居住使用权益与所有权归属的分离,在保障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为居住权人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背景下,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保障特殊群体(尤其是老年群体)的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员提醒

居住权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在办理登记时,居住权合同、遗嘱或遗嘱效力证明等是登记机关重点审核的必备材料。当前,部分登记部门为防范虚假登记风险,对居住权登记可能要求提供更严格的审核。公证机构是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合同文书起草服务,主动识别和规避合同条款约定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等法律风险,同时还能提前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进行审查。经公证的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文书可作为辅助材料提交给登记部门,有助于登记流程的推进。

相关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