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有群众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在去年去世,父亲生前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欲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被告知要有继承的公证书,遂来咨询办理公证事宜。

合伙人去世后,合伙人的资格如何继承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继承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的合伙资格不是当然取得,如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而且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同时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继承合伙财产份额;如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伙,或者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而且未能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资格,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并退还继承人,具体份额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