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启东乡村方言差异较大,老年群众对公证流程、法律术语接受度不高,且农村房产继承公证环节多、材料繁杂,高龄群体往返办证不便,成为基层公证服务的民生堵点。近日,启东市公证处联动吕四港镇司法所下沉村居,依托属地熟、民情近的优势协同办结一例复杂农村房产继承公证,将公证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切实纾解群众办事难题。
家事繁复,高龄办证遇难题
本次公证业务源于吕四港镇一处农村住宅的遗产继承事宜。该处房产为逝者遗留遗产,在遗产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期间,逝者之子刘某不幸离世,后续刘某的配偶程某也于去年病故。
根据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程某的母亲钱某作为合法继承人,对该套农村房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办理整体继承公证,必须当面核实钱某的真实意愿,这也是办证的关键环节。
但工作人员在前期摸排中发现,如今的权利人钱奶奶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无法自行前往公证处窗口办理手续。与此同时,老人常年居住乡镇,日常仅使用吕四方言交流,普通话沟通存在较大障碍。
出行不便叠加语言隔阂,双重难题让原本复杂的继承办证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协同聚力,上门服务破壁垒
群众有需求,服务有回应。为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避免因出行困难耽误办证进度,启东市公证处主动开启上门公证服务,把办证窗口“搬”到老人家中。
为规避沟通偏差引发的办证风险,保障公证程序严谨合法,公证处积极联动基层司法力量,邀请吕四港镇司法所夏所长全程协同参与现场工作。夏所长深耕基层多年,熟悉本地民俗方言与群众沟通习惯,在本次服务中承担起专业翻译、法理转述、答疑释惑的关键职责,为公证工作精准落地提供了重要基层支撑。
服务现场,公证员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房产继承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夏所长则用地道的吕四方言逐句转述法理内容、耐心答疑解惑,帮助老人充分理解自身合法权益与办证意义,消除沟通盲区与理解偏差。
在双向顺畅的沟通下,钱奶奶充分了解本次继承公证的全部内容,清晰、自主地表达了个人对案涉房产的处置意愿。公证员同步完成现场询问、笔录制作、录音录像等全套规范流程,全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深耕基层,温情公证暖人心
本次上门便民服务,不仅精准解决了高龄特殊群体出行难、办事难的现实问题,更充分彰显了“公证+司法所”联动共治模式的基层治理优势。公证处便民下沉、精准履职,司法所靠前助力、搭桥赋能,双向联动补齐了乡村法律服务短板,让规范化、专业化的法治服务真正扎根乡土、直达群众。
下一步,启东市公证处将持续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深化“公证+司法所”跨部门联动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凝聚基层法治合力,深耕基层、下沉服务,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公证事项,以多元法治赋能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擦亮便民惠民法治品牌。
公证普法小课堂
01本次公证是典型的转继承适用场景。案涉房产原权利人去世后,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但房产尚未完成分割、继承手续未办结,其子刘某、儿媳程某先后离世,且二人生前未放弃继承权利。依据法条,刘某原本可继承的房产份额,依法转由程某的法定继承人(含其母亲钱某)承接,这也是本次公证必须核实钱奶奶个人意愿的核心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02本案权利人钱奶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自主前往公证处现场办证。公证处主动落实惠民政策,无需老人跑腿,直接提供上门公证服务,最大程度适配高龄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切实打通基层公证服务便民通道。
法条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对行动不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上门办理公证。
03本案遗产继承关系复杂,涉及多层转继承,钱奶奶作为关键合法继承人,其意愿直接影响房产继承效力。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放弃继承意愿必须真实、自愿、可溯源。因此公证人员需当面核实、全程留痕,结合司法所协助沟通,确保老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从源头杜绝遗产权属争议、规避家庭继承纠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