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网页可能在起诉前被删除,施工现场可能迅速改变,解除通知也可能被对方否认......
这不是假设,而是诉讼里每天都在发生的“事实蒸发”。
而公证的价值恰恰在于:在事实尚可观察时,由中立机构固定时间、地点、主体与过程——让稍纵即逝的东西,变成法庭上可以出示、可以质证、可以相信的书面记录。
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承接南京某办公楼扩建工程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且大量钢筋、建筑材料长期遗留堆放于施工现场,造成项目施工停滞,无法继续推进。
为降低工期延误带来的经济损失,总包单位拟对现场遗留建材进行转运处置。但总包单位预判:建材一旦清运离场,现场原始状态将不复存在。后续双方极易就遗留建材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堆放位置、完好程度以及现场施工现状产生争议。届时,若无客观中立的证据,总包单位将面临举证困难的法律风险。为固定现场客观事实,该建筑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介入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公证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现场保全方案,明确保全范围、勘验流程、取证方式,前往项目施工现场开展保全证据工作。
公证人员首先对保全现场进行界定,确认保全对象范围,全程监督勘验过程,以中立第三方视角对现场情况进行固定:
对特定区域内堆放钢筋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规格、数量、外观状态、堆放形式,以及项目整体施工现状同步采取拍照、高清视频录制等方式进行客观记录;对勘验点位、清点过程、现场全貌完整留存影像资料。
全部取证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对取得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载体进行封存保管,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文书及附卷影像资料完整再现勘验当日施工现场的原始状态,取证过程全程留痕,符合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定规范。
公证员 说
本案集中体现保全证据公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1
防止证据灭失,化解举证困境。施工现场具有可变动性,建材转运后,现场原始状态无法复原。单纯当事人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在争议发生后,对方极易抗辩影像存在剪辑、选择性拍摄、单方制作,证明力较弱。而保全证据公证由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勘验取证,取证过程规范,所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能够得到保障,大幅降低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2
固化争议基础事实,助力多元化解纠纷。公证书清晰固定遗留建材的型号、数量、现场状况,为双方后续结算、责任划分提供客观依据。双方开展协商谈判时,可以公证固定的事实作为基础,减少因事实认定分歧产生的对抗,推动纠纷在诉前妥善化解,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
3
保障项目继续推进,减少企业损失。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后,总包单位可以依法处置现场遗留建材,推进后续施工,不必为保留现场而持续停工等待纠纷处理,有效缩短项目停滞周期,控制工期延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保全证据公证≠直接认定案件胜诉,仅负责固定证据本身,证据能否被采信仍由法院结合案件综合判断。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真实写照,而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保全证据公证通过法定程序固定关键事实、预防证据灭失,覆盖多元证据类型和适用场景,能为当事人最大程度上还原事实真相,实现事前预防与纠纷化解,争取诉讼主动权,减少诉讼中的不确定性,是一颗不可多得的“法律定心丸”。
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