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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证书
被佛山法院采用
成为全市首例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债权人甲(原告)与债务人乙(被告)关于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该调解书的相关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2020年11月,为确保调解书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甲权利的实现,丙愿意作为调解书中债务人乙的保证人向债权人甲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债务人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甲有权直接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应立即向债权人甲清偿。
岭南公证处依各方申请,对前述《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依《保证合同》约定,如保证人未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债权人甲有权向岭南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8月,债权人甲向岭南公证处申请就债权人甲与被执行人丙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保证合同》签发执行证书,该处受理了该申请。为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有关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有关约定,岭南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通过信函、电话、短信多种形式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执行证书。
2021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及岭南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作出执行裁定书。
Q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A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待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不经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过公证后的债权文书,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Q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A(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Q诉讼、仲裁程序之外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意义?
A对于标的种类多、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事先选择现有惯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但协商和解成功率低、执行力低,仲裁或诉讼周期过长、程序繁杂、费用支出较高。
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推出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满足大众需求显得尤为重要,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便是能够作为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给大众进行更优化选择,具备效率高、效力高、成本低等优势。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具备与仲裁、诉讼同等公信力,其通过有效判定违约行为,便可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有效依据。 在该案件中,为了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另外又签订了《保证合同》来为《民事调解书》护航,但在出现债务人与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因《保证合同》前期已经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故债权人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原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接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便可快速的实现自己的债权,及时了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