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多项内容免费!山西公证服务收费执行新清单!

时间:2021-12-29 10:48:20  来源:太原知道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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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日起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制定的

《山西省政府管理价格的

公证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开始执行

为期5

《公证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

确定了公证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

上限价格标准

涉及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规定,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成本调查情况,参照外省做法,经研究,现将加强和改进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公证服务项目,形成山西省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根据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二、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

结合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开保全证据类和部分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优化计价方式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计价方式,由单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改为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的,公证服务上限价格为,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最高费率由1%降为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价格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四、适当降低价格水平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服务价格第一档最高费率,由0.25%降为0.2%。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公证服务费用由金融机构负担,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由每件400元降为300元。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价格标准减半收取;

证明遗嘱上限价格,由每件1000元降为600元。涉及自然人的证明文件文书类和涉外类公证服务上限价格,由每件200元降为150元。

五、落实退费规定

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由于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应按照双方责任大小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完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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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价格行为

健全价格行为规范,公证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价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公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本机构网站首页设置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证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公证业务开展情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八、综合配套施策

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公证机构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公证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对公证机构特别是合作制、零编制和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

九、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20211215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53)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