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的公证之声①丨公证人需关注的两会热门法律提案汇总

时间:2022-03-10 15:43:28  来源:翼法学园综合整理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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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两会 · 公证

肖胜方:关于修改《刑法》,增加对骗取公证文书行为的刑罚条款的议案

自我国公证制度确立以来,其以独特的司法预防和法律先导等功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当下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公证实务中,存在权责失衡,公证执业风险过大;强约束缺位导致道德风险畸高,骗取公证文书的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现行法律制度供给存在对不同性质的公证机关保障不一及救济手段缺失;对骗取公证文书的惩处措施公证法与刑法缺乏衔接,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漏洞。为此,肖胜方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关于骗取公证文书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孙宪忠:关于修订《公证法》的立法议案

由于《公证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以及相关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当,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观念是一直将公证法视为行政管理法;同时,也导致一些改革将公证行业完全推入市场机制,使得公证活动和公证事业脱离了“证明”和“公”的本质,公证领域乱象频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已经遇到天花板,修改《公证法》已经十分必要。修改的进路是准确把握公证本质,以公证的法律效力为核心。有必要借鉴拉丁公证联盟规则,一方面在公证的公信力建设上多做谋划,另一方面需要吸收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取得的实践经验。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建议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区块链平台

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住津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副主席张金英建议,要让百姓买得起、买得到靠谱的法律服务,让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张金英建议,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区块链平台,统一监管标准,实现服务流程标准化、信用公开化、费用市场化的新格局。还要打通平台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数据接口,实现平台间数字立案、调卷、查档、调查、预约会见等一系列法律职能。同时引导有条件的院校有计划地开设相关专业,培养评估师、鉴定师、拍卖师、公证员等优秀从业人员,实现以律师为主的专业从业人员系统化、专业化培养。

刘江东代表:不能让赡养协议成为一笔糊涂账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全国人大代表、台盟武汉市委会主委刘江东在调研中却发现,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存在善意协议适用情形受限、赡养主题不明确以及协议内容欠缺规范等问题。

一是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受限。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根据该规定,在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人之间可签订赡养协议,“但问题是如果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同意权的,怎么办?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刘江东说。

二是赡养主体规定不明确。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仅规定了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未明确被赡养人是否可以直接与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刘江东表示,“然而,实践中由被赡养人直接和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就导致了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三是赡养协议内容的欠缺有效规范。刘江东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刘江东建议:扩大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当被赡养的老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对赡养协议的签订不应该一概持否定态度。应该允许各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但为了保证赡养协议内容上的合法性,防止出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应取得监督机构的认可或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进一步扩大赡养协议签订主体的范围,明确被赡养人也可以成为赡养协议的签订主体。其次,明确部分赡养人订立的赡养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原则上赡养协议的签订需要所有赡养人均予以参加,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尤其在农村,只有儿子赡养人参加的赡养协议很多。

细化赡养协议内容,增加禁止性规定,明确告诉行为人哪些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2、聚焦两会·司法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加速个人破产立法

“我建议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此,今年她带来了《关于加速个人破产立法的提案》。

刘红宇表示,早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个人破产立法即引发广泛讨论,但最终因条件不成熟而未纳入立法,《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仅限定为“企业法人”,“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持续,《企业破产法》也一度被市场称为“半部破产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创业投资、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居民债务压力和社会负债率高居不下,内外部的小变故都会成为压倒高负债个人的一根稻草,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再次进入民众视野。

刘红宇说,此前,人民法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推进颇见成效,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中多次提出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浙江、山东、四川等多地法院先后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等制度,从司法层面对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素材和经验。20213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是首开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20218月,深圳中院“梁文锦个人破产案”顺利审结,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司法运行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个人破产立法基础日趋成熟。

与此同时,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归集、各级法院智慧破产平台的设立等科技赋能法律服务的创新举措,已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刘红宇建议,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同时考虑以已经纳入修法计划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契机,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制订使用范围全面、科学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改变“半部破产法”的窘况。

张甲天代表:不断夯实司法为民基层“堡垒”

张甲天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各专业化领域的案件多发,对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求更严格,对人民法庭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山东法院迎难而上,顺应时代要求,在类型化案件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金融、道交、家事、劳动等专业法庭105处,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实行定损、诉前保全、立案、调解、庭审、款项过付等一站式服务,推进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健全完善调解前置、财产申报、心理疏导等机制,让不同类型的纠纷得到更专业化、更有针对性的化解。

“不断加大人民法庭布局优化、建设专业化人民法庭,用好专业化审判资源,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张甲天说。

2021526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实行跨区域管辖,集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同时,加强与工会、人社、司法、仲裁、公证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打造“多位一体”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邹平法院韩店法庭组建金融快审团队,创新金融办案模式,对金融案件进行集约化审理,以速裁速判提升金融审判质效,金融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已缩短至11天,实现金融案件简易快审、速裁速判,类案专审,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受到驻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评价。

有目共睹的是,专业化审判实现了案件的精细化审理,有效缩短结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培养出了一批专业化法官,大大提高了法庭案件审理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建议创新司法管辖权交叉运用机制 改善营商环境

“创新司法管辖权交叉运用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各地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北京林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晓林表示,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改善营商环境,对重振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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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林认为,管辖权是诉讼活动的前置性程序条件,运用得好与不好,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高低具有重要影响。

李晓林表示,我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包括司法事业在内均在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的政治和制度优势。同时,还应该看到,各地党政领导对本地的经济增长负有全责,因而对本地本级所属经济主体就难免具有内在的难以隔离的关联性。如一旦投资企业与政府主导的经济主体等发生纠纷,就具有了发生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中立性缺失的可能性。为此,李晓林建议,应在《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中补充一条:企业与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关或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因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企业有选择在当地或异地法院立案审理的权利且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落实回避原则,有利于政企关系健康发展,重振广大企业的信心,对于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李晓林说。

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在大湾区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实施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出台,两地之间加强司法协助的需求更加强烈。

为提高两地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效率,结合新时代科技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修改文本,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协助效率。今年两地还签订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更深化了在仲裁保全领域的司法协助。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是在大湾区值得推广的纠纷解决方式。

希望两地司法机关根据有关的司法协助安排,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合作过程中务实高效沟通协调,为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李先兰:持续推进前沿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女工办副主任、“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先兰受邀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参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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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先兰(左一)实地参观广州互联网法院“政治为本”展区

“通过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更多的企业、个人参与经济活动保驾护航。”在听取广州互联网法院首创的“E链云镜”智能执行分析系统有关介绍后,李先兰点赞了法院执行工作。该系统以“静态数据+动态行为”分析模型深度匹配执行措施,运用前沿技术调取被执行人一定时期内移动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活动等动态数据,对被执行人精准画像,智能研判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已获国家专利,并获评2020年度广东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案例。

李先兰对广州互联网法院敢为人先,不断推动司法智能应用更好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予以肯定。她表示,希望法院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加强普法,提升包括她在内的千千万万企业员工和外来务工群体法律意识,持续加强保护网络空间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引导网络空间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江必新代表:适度体系化应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基本定位

体系化建设问题,可以说是所有部门法学者多年来孜孜以求、不断努力实现的学术任务之一。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有如一剂“强心剂”,引发学界对各自领域立法法典化进程的广泛热烈讨论。时值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借此东风,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也迎来了时代机遇。

制定出一部“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很早以前就是老一辈行政法学家们的梦想,然而尝试却因种种原因以失败告终。此后,学者们转变研究视角,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成为新的追求目标,可惜多年已过,行政程序法仍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