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法院”破解执行难,打造扬州司法辅助新模版

时间:2023-01-06 14:50:24  来源: 扬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扬州公证处积极创新公证服务模式,通过协助法院开展司法辅助,探索“公证+法院”新模式,打造司法辅助新模版,助力企业破产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优化本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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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管理遭遇“执行难”,公证参与更好助力破产财产清点

众所周知,当一个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到破产程序之后,对于破产企业名下的所有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将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而在破产管理人接替破产企业行使法定的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破产企业不配合、财产不交付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执行难”。

基于此种情况,法院经破产管理人申请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强制执行。而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公证介入其中可以对破产企业的现状进行保全,同时公证参与破产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点既能降低破产成本,提高效率,保障破产程序依法顺畅进行,又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增加公信力集约优势。如在202211月,我处参与的企业破产管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协助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相关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保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02112月,扬州市某法院受理关于扬州某公司对扬州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4月该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指定A清算公司担任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同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B公司、王某、张某应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A清算公司移交B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由于B公司的不配合,至11月,法院又出具了执行公告:责令占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涉案资产交付申请执行人A清算公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占有人承担。

但直至期限届满,被申请人B公司、王某、张某始终没有予以配合,故A清算公司于1125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我处公证员夏菁、公证员助理邢远景经审核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全过程介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现场先由法院公务人员凭借生效的执行公告,打开B公司大门并将移交给A清算公司,后在我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A清算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保全B公司内部现状、清点现场物品登记造册、张贴封条和《公告》。

由此可见,公证参与强制执行并对破产企业的现场和资产予以保全,可以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行为中的职业保护功能。破产管理人凭借有效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也可避免多方争议和猜疑,定纷止争。

二、债权债务关系遭遇“执行难”,公证+法院打出“执行组合拳”

公证除可以介入到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管理之中,同时对于经过法院判决后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介入其中参与执行中的证据保全。今年扬州公证处便与扬州某法院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组合拳”,更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28月,扬州市某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来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申请人A银行所述,A银行与扬州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金XX、刘X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扬州某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债务人B公司名下坐落在本市某小区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法拍,后上述房屋在法拍后又被债务人B公司恶意租赁给知情的承租人张某、魏某,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书,裁定承租人张某、魏某在执行裁定书的期间内搬离该涉案房屋,由于承租人张某、魏某直至期限届满始终未搬离,债权人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经审查之后,我处公证员陈斌、公证员助理张凯婷受理了A银行的公证申请。

20228月,我处公证员陈斌、公证员助理张凯婷会同扬州某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债权人(A银行代理人金某)一同来到该涉案房屋。现场先是由法院执行人员打开电动卷帘门,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债权人B银行派专人对整个开门过程及房屋内一楼全部、二楼部分的现状分别进行拍照、摄像。同时,公证人员还对法院执行人员现场清点物品的过程进行监督,更好地配合法院,协助债权人固定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此不难发现,“公证+法院”模式已成为了新形势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必然趋势。

扬州公证处通过将公证介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可以以独立客观的第三人对执行中所涉资产的现场、物品清点进行取证保全,确保公平与公正,同时也为法院执行、破产管理人或者是债权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通过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以合法合理合情方式确保债务人、债权人财产性权益最大化,发挥了公证在破产程序中固定证据的功能作用。

同时,我处首次将公证介入到破产管理中,通过与法院强强联合,破解“执行难”,可以有效预防纠纷,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执业保护,在推进破产程序中利用固定证据等公证手段,加强破产中的司法衔接,对本市破产事务管理、优化本土营商环境、推进本市司法辅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