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办法》和《收费标准》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减轻社会基本公证服务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方式改进,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共17条,明确了公证服务收费的含义、性质、遵循的原则、计费方式及监督检查等。《收费标准》明确了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的方式。《办法》和《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降费调整,如涉及房产继承、遗赠、赠与等公证费用标准,按照房产面积或者房产价值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公益活动和证明赡养、抚养协议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办理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基本公证服务项目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用,充分体现了公证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