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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司法厅(局)日前制定《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机制,整合专家优势,推动交流合作,促进长三角区域司法鉴定协同发展,为实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
在现有专家库基础上,统一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逐步形成咨询建议提出及激励机制,采用随机交叉抽取等方式,在登记评审、质量检查等方面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解决行业发展痛点、难点、堵点,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软实力。
建立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讲师团和继续教育基地名录,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实操能力。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共享师资,共享场地,开展联合培训,各地开展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可通报其他省(市)参加,教育培训结果跨省(市)互认。
推进司法鉴定质量评价标准统一
加强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协调,推进统一司法鉴定标准,提升标准科学性、适用性。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评价标准,运用于日常监管、司法鉴定质量检查等活动,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升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
强化区域协作和信息互通
及时公布双随机一公开、信用评级、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结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互认。在三省一市法网平台公布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方便办案单位进行委托。
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成立长三角区域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工作组,加强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研究和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有关工作落实;立足各自资源禀赋,加强省市联动,发挥合力优势,以“一体化”思维强化协同合作,推动政策衔接与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谋划打造一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载体、项目和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