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燕某、侯某申办变更子女姓名声明书公证案

时间:2023-02-08 11:21:5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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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燕某、侯某及二人的儿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姓名声明书公证。


燕某、侯某系夫妻,据二人陈述,燕某与侯某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侯某作为上门女婿户口迁到女方户口下,2010年8月生育一男孩,随母姓取名为“燕某某”。现燕某与侯某决定将孩子的姓氏改为随父姓,经询问户籍机关后到公证处申办变更姓名声明书公证。   


二人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公证员询问了双方的意愿,并询问了孩子的意见,起草了变更姓名声明书,声明双方同意将孩子的姓氏改为随父姓“侯某某”,随即出具了公证书。二人凭公证书到户籍机关将孩子姓名“燕某某”改为“侯某某”。  


变更姓名声明书


声明人: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声明内容:

声明人侯某、燕某系夫妻关系,声明人夫妇于2010年4月XX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XX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叫“燕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取名时随母姓,现在夫妻一致同意随父姓。为了方便以后的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公民有姓名权的规定,声明人夫妇现以“公民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理由,自愿申请将其儿子的姓名由“燕某某”随父姓变更为“侯某某”, 并XX县公安局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将户口簿上的姓名由“燕某某”变更为“侯某某”,今后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侯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燕某某”这一姓名在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前后声明人在一切文件上签署的“燕某某”声明人均予承认,因变更姓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声明人承担。

上述声明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声明人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无讹,如隐瞒事实,声明人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燕某、侯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变更姓名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燕某、侯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