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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高先生来到本处,申请办理包括自己在内共十二个人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书拟用于向巴布亚新几内亚申请工作签证。高先生提供了十二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应的委托书,本处予以受理。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公证员查看材料时,注意到刘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些特殊,该证明由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正文是:“经核查从2007年11月10日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未发现居民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有犯罪记录。”派出所在附注中注明:“经XX派出所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刘某,男,XXXX,在2007年11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立案。”高先生解释说刘某当年抓小偷私自把小偷关了一晚上,被告上法院,但法院没有判他有罪。承办公证员告知高先生,公证处在核实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属实以后,才会为当事人出具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在审查阶段,承办公证员向出具证明的有关派出所一一核实十二个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都肯定说出具过相应证明。核实刘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接电话的警官回复说刘某当年因讨债是有过非法拘禁他人的案子,但对法院判处的结果不大清楚。
为此,承办公证员登录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想查找孝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刘某刑事案件的一些线索,但未查到刘某的任何裁判文书。经与本处案件审批负责人商议后,承办公证员通知高先生转告刘某提供孝义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无罪释放证明,否则不予出具公证书。
第二天,高先生带着刘某亲自来本处,表示刘某只是为了出去打工,说公证处可以只公证刘某“从2007年11月1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无犯罪记录。承办公证员告知两人,对于2007年11月8日孝义市人民法院立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证据,如果有犯罪记录,公证处不可能出具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并提醒两人,如果确实是有犯罪记录,那么公证处出具有犯罪记录公证书后,签证受理国使领馆办理签证手续时有可能不予通过。高先生和刘某表示,回去请派出所把证明补充清楚,即使有犯罪记录也照样办公证。
很快,高先生向本处提供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为刘某出具的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该派出所在原证明附注后再加上新的批注:刘某被“刑事拘留(应是“拘役”,笔者注)6个月,于200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至此,核查的最终结果是,刘某的“无犯罪记录”转变成了“有犯罪记录”。据此,本处最终为另外十一个人出具了无犯罪记录公证书,为刘某则出具的是有犯罪记录公证书。不久,高先生领取了所有公证书。
我国公民因赴国外、境外提供劳务、就学等,经常会向公证处申办无犯罪记录公证,当事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必不可少的。
但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同其他关键证据一样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属实之后才能加以采信,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和确信证据出具公证书,应避免不经审核就出具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那样万一出现疏漏,很可能为“有犯罪记录”的当事人出具了“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八〇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XX乡XX村。 公证事项:有犯罪记录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X月X日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犯有非法拘禁罪,并处以拘役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