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院动态|“法院+公证” 诉前调解再添“新军”

时间:2023-02-16 15:16:42  来源:浦江法院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月15日,由县法院和县司法局联手打造的“法院+公证”诉前调解室进驻县社会治理中心。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钱福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思维共同为该调解室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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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仪式结束后,钱福安副书记参观了“法院+公证”诉前调解室,仔细询问调解室的功能布置、人员安排以及工作流程。他强调县法院要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切实发挥公证的优势。

在诉前调解中引入公证力量是县法院的创新之举,通过与县司法局联动,在金华市首创“法院+公证”诉前调解室模式,由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同时特邀资深法官入驻指导调解工作。

双方共同搭建以商事纠纷为主的诉调对接机制,在非诉方式调解纠纷、公证提存、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公证事项、其他诉前及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公证事项等多个领域展开调解。

延伸阅读:什么是公证调解?

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公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金融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的改革制度。

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形成公证调解报告,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