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力打造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新模式

时间:2023-07-05 11:08:0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5月29日,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签署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市公证处关于公证参与执行案款提存(保管)合作协议》、《执行案款提存(保管)业务合作协议》,建立了“法院+公证+银行”执行案款提存保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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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签约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19〕37号)和新疆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参与人民法院执行款公证提存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公协通〔2021〕20号)精神,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深入沟通,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发放的痛点、堵点、难点,联合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签署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市公证处关于公证参与执行案款提存(保管)合作协议》、《执行案款提存(保管)业务合作协议》,协力打造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新模式。

与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签约

      目前,满足公证提存保管条件的执行案款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等。对上述情形无法发放的执行案款,法院将定期移交昌吉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保管。

     同时,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共同建立了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开设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专用账户运行的“绿色通道”,使该专用账户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独立性和封闭性,以保障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办理首起提存公证

     2023年6月26日,随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第一批执行案款转入昌吉市公证处的提存保管专用账户,昌吉市公证处及时向法院出具了相应的提存保管证书。

     通过我处对法院执行案款的提存保管,有效地、创新性地解决了原有制度下执行案款因特殊原因处理难的问题,也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效。

     昌吉市公证处积极参与执行案款的提存,勇于先行先试、守正创新,拓展了现有司法辅助的范围,推动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开拓了司法辅助新模式与新思路,充分发挥了公证制度的职能优势。我处还将继续转换服务理念、提升工作能力,不断扩展、加强和推进公证服务在法院其他各类案件、各个环节司法辅助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探索建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辅助事务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