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被继承人离婚后与他人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但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被继承人去世后,因生前未立遗嘱,其伴侣认为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构成事实婚姻,遂将被继承人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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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初,离婚后的白大爷由外省某市迁至广州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则一直跟随前妻在外省某市生活。后来,白大爷在广州认识了邵阿姨,二人交往后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共同经营诊所。但一直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
2021年9月,白大爷病重,与邵阿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广州市天河区某2处商铺、1个车库以及外省某市某处住宅登记为白大爷所有;广州市天河区某3间商铺和1处住宅登记为邵阿姨所有。
2021年10月,白大爷因病去世。因白大爷生前未立遗嘱,邵阿姨与阿英就白大爷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邵阿姨认为其与白大爷之间构成事实婚姻,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遂将阿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白大爷的不动产财产及现金存款362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析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邵阿姨与阿英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阿英则不认可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她认为尽管邵阿姨长期照顾白大爷,但邵阿姨名下已经有大量资产,其多年付出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且白大爷去世后,邵阿姨利用其保管被继承人银行卡的便利,分多次转出约168万元,她认为邵阿姨不应再争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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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白大爷名下的不动产,由邵阿姨分得30%的份额,阿英继承70%的份额;对白大爷名下的现金资产,由邵阿姨分得25%的份额,阿英继承75%的份额。
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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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非婚同居当事人因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虽然如此,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双方存在扶养关系为由提出酌分遗产请求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扶养期间、扶养方式和扶养程度三个方面审查判断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在酌分比例方面,法院一般考察酌分权人对遗产取得的贡献度,按优先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根据其在被继承人家庭中的地位、作用确定,最高可比照但不超过假设酌分权人具有继承人地位时的份额。
本案中,邵阿姨与被继承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逾20年,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事业上与被继承人共同经营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均定居外地,绝大部分时间仅邵阿姨陪伴被继承人左右。在被继承人晚年病重之际,还履行照顾之责,处理其后事。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邵阿姨与被继承人均已形成20余年相互扶养的关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邵阿姨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仍可分给适当的遗产。在酌分比例方面,《夫妻财产协议》反映,邵阿姨名下已有一定数量的不动产,因此在确定邵阿姨分配遗产比例上,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邵阿姨已拥有若干财产这一因素。而邵阿姨在控制被继承人账户的情况下,未能对大额支取资金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调低其现金分配的比例。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邵阿姨对不动产部分可分得30%的遗产,现金部分可分得25%的遗产。相应地,阿英可继承被继承人70%的不动产份额和75%的现金财产份额。
法官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容易发生权益侵害的情形。老年人的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方离世,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容易产生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纠纷。那么,应如何降低“搭伴养老”的法律风险?
法官建议:一是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二是必要时提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三是为保障后去世一方有稳定居所,可以在不改变房产权属、不发生遗赠的前提下设立居住权;四是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双方均与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
家庭和谐稳定是每个人最朴素的愿望,是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切莫因财产争议导致亲友反目、沦为陌路!只有各方相互尊重对方合法权利和现实需要,早日达成共识,和谐相处,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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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