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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李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老李生前订立一份遗嘱,老李在遗嘱中指定将一套房屋由小李继承。订立遗嘱后不久,该房屋被拆迁,老李签署了拆迁安置合同,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小李和老李一直住在该安置房内。不久前,老李身故,现小李持遗嘱来公证处,想办理遗嘱继承相关事宜。
小李可以依遗嘱继承回迁安置的房屋吗?
▍公证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后,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形式同意将房屋拆迁,该行为应被视为在订立遗嘱后实施了与订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于立遗嘱人而言,回迁安置的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嘱中的标的物。立遗嘱人并未对新获得的财产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在遗嘱人死亡后该财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因此,老李签订拆迁合同的行为,已视为其对遗嘱的撤回,该遗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且遗嘱的指定的房屋已经灭失,回迁安置的房屋属于新的财产,小李不能凭此遗嘱主张继承回迁安置的房屋。
▍公证员关于遗嘱建议
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将房屋日后可能被拆迁的情况纳入遗嘱中进行考虑,可以在遗嘱中增加这样的条款:本遗嘱生效前,若该房屋被拆迁或征收,补偿给我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金钱、合同权益等),也按照上述遗嘱方案进行处理。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虽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仍然有极大的优势。公证遗嘱必须且只能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长期从事家事类公证,对公证遗嘱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公证员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从业2年以上,由司法部任命,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力,公证制度具有独立性,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与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联,具有中立的地位。当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公证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公证遗嘱的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及省司法厅制定实施,质优价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