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6月,吴某驾驶大货车行驶途中轮胎松动掉落且致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向长丰县检察院提出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的申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规定,同意吴某缴纳赔偿保证金并向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公证处依据相关规定,近期为吴某办理了交通事故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这是长丰县首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
为扎实推动长丰县政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长丰县公、检、法、司四部门于2023年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本县辖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达成合作机制。长丰县公证处作为赔偿保证金提存的办理机构,设立了提存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据悉,该做法为合肥市首创。
《办法》全文共十一条,分别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办理流程、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规定,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将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司法机关再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进行诉讼,明确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的重要因素。通过该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对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