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陈甲与史乙于2021年5月登记离婚,二人离婚时约定儿子史丙与父亲史乙共同生活。后由于史乙个人经济情况及身体状况出现变化,暂时无力抚养史丙,故需变更史丙的抚养权,转为由陈甲抚养。因此,陈甲与史乙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了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法律意义、以违反公序良俗或逃避债务为目的而签订协议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陈甲与史乙抚养权变更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协议书中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该案中史丙已超过八周岁,工作人员当面向史丙确认其真实意愿,并对询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公证处据此出具了协议书公证书。
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史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陈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史乙、陈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申请人订立《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明确,签订手续已履行完毕。 兹证明史乙、陈甲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书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协议上史乙、陈甲的签名、 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