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年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公证”为切入口,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加强与行政机关融合协作,创新运用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责任落实。
“我一定会积极赔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保证以后不再破坏生态环境。”1月,在检察官的协调下,一笔26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金汇入永安市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
这是永安市检察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原来,邓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在承办检察官向其充分释法说理、分析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告知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后,邓某真诚悔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并在公证机关指导下,将26万元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但损害赔偿资金到账,如何保证专款专用,破解暂存困难、管理难、不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3年1月,永安市检察院与永安市公证处联合会签《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建立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探索出破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其中,赔偿金、保证金提存适用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生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可申请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公证书,以此确保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保证金,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非法采矿案件以外,该院还对3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适用了该制度。
2022年3月,在一起案涉危险废物的案件中,因罗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含电解液的电容器这一危险废物直接进行焚烧,熔炼铝锭,后被永安生态环境局查获,现场查获尚未焚烧的含电解液的电容器17.512吨、铝灰渣9.495吨、铝锭0.69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罗某同样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愿意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于是,承办检察官依据该院与永安市公证处建立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78350元提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并在该院与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的监督下,针对性用于的无害化处置等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将罗某提存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情节作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目前,在公证处提存的78350元已用于案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二次污染风险切实得到消除。”2023年9月,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周威向永安市检察院反馈危险废物处置跟踪情况时说道。
“通过建立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实现‘破局’‘解题’,探索出推动生态治理责任落实新路径,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永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长峰如是说。
2023年来,永安市检察院不断加大对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证明,共提存了51万余元生态修复金,参与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研究课题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立项,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中获奖。
下一步,永安市检察院将在探索完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继续发力,与永安市公证处不断深化协作配合,推动内容拓展、领域拓宽,促进社会公益修复,共同推动公共利益协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