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那点儿事 】一文读懂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时间:2024-03-28 11:36:13  来源:宝鸡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李某是退休职工,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李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儿一女。李某与王某婚内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现李某因病死亡,王某咨询该房产如何继承并过户到王某一人名下?

微信图片_20211112091505公证员建议

经了解,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房产系李某与王某婚内购买,二人未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中属于李某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及两个子女共同继承。

该房产若继承并过户到王某一人名下,则王某及子女需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法定继承权公证。王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两个子女在公证处亲自签署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书,最后凭借继承公证书前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王某一人名下即可。

PART.02公证员普法

01
什么是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02
如何确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3
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财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需要载明死者父母、子女、婚史配偶信息;比如死者单位人事档案、村委会或者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5、被继承人的父母如已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

6、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证明材料。

04
财产有共有人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05
什么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06
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PART.03普法拓展课堂

Q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Q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Q继承人以外的人能不能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什么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什么是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被继承人如果有债务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PART.04 公证的优势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少设一家法院。”这句法谚生动地说明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具有中立性,是客观、中立、公正的和平“司法”,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在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公证服务,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上发挥重要且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