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纽带“系”祖孙情 “居”有保障亦显情浓

时间:2024-03-29 10:59:27  来源:金华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金华市正信公证处接待了一家“幸福”的当事人,办理了一个“爱意满满”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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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案例回顾

两位年满60周岁的退休老人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称想把他们名下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赠与给其孙子,但孙子目前年龄还不满5周岁,直接过户至孙子名下有点顾虑,遂前来寻求公证员的帮助。

明白其诉求后,公证员权衡下给出办理“附条件和期限的赠与合同公证”之建议,即待到孙子年满20周岁时,再将产权证变更过户至孙子名下,同时在过户时设定二老有居住权直至去世,这样既能保障孙子的房屋所有权,又能消除老人对日后居住权的顾虑,以实现房屋价值的最大化。

听了公证员的建议,二老满心欢喜地和孩子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现场签订了赠与合同,“跑一次”便快速取得了赠与合同公证书,既圆了老人的赠与心愿,又保障了二老居者有其屋的初衷。

如今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日显,正信公证处主动为老年群体撑起“保护伞”,帮助更多有需要的老人将自己一生积累的宝贵财富“传递”至自己的后代,深度解决老人对人身、财富、和事务的管理和控制的痛点,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全方位提供预防化解各种涉老矛盾纠纷的综合解决方案,将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带到更多的老年人身边。

法律知识小普及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居住权的设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它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