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准确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为民公证,满足不同群众的不同公证法律服务需求,2021年8月17日下午,绥中县公证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培训会议由绥中县公证处主任王力群同志主持并解读。

培训会对《规定》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简单地进行了介绍,对《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进行了解读:如《规定》中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在具体衔接适用条款中的重点问题中明确了跨法合同履行行为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衔接适用、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处理规则、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衔接适用规定。
针对群众需求量大的继承公证,培训会结合工作实践,对继承公证涉及的条款又重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详细讲解。以保证今后大家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要想业务精,培训是真经”。此次培训,使绥中县公证人员及时学习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依法精准开展公证服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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