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实务问题超全解析,重点关注!

时间:2021-06-30 14:02:45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赋强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因新旧实体法律的更新,引发如何在赋强公证程序中适用实体法律的争议,这一争议正反映出以往公证行业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研究现状。有必要以解决实务争议为出发点,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形成为视角,探讨赋强公证程序中的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细节注意问题,为公证实务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为此,翼法学院特别邀请了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执业公证员陈德强老师为大家讲解《赋强公证实务解析》,为了让大家更加系统、深入的学习到赋强公证实务的相关知识,本次直播分为上、下两部分,第一部分就在本周六上午9:00准时开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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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强老师系列直播(三场)

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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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直播主题

《赋强公证实务解析》

02直播时间

73日(周六)上午9:00-11:30

03直播内容

一、赋强公证常见问题及公证机构审核要点

1、赋强合同的审核问题;

2、程序和决议审查问题;

3、特殊担保主体问题;

4、独立担保、保证方式问题;

5、执行依据问题;

6、告知、承诺要点;

......

二、签发执行证书注意要点

1、核实程序、方式和核实内容问题;

2、必要审查义务的认定;

3、被申请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表述问题;

4、债务加速到期、被申请执行人死亡、企业注销等情况下签发执行证书的思路要点;

5、民刑交叉案件签发执行证书问题;

6、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形;

......

三、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公证机构应否签发执行证书

1、实践中不签发的依据;

2、应当签发的法律依据;

3、中止、中断事由的理解;

......

四、赋强公证高频复议、执行异议事由及处理方案

五、 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要素

穿插20多个典型案例解析实务问题

主讲嘉宾

陈德强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执业公证员

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公证协会讲师团讲师

德州市公证协会理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多篇论文在《中国公证》、《北京公证》、《重庆公证》、《吉林公证》、《山东公证》等期刊刊登,并被法制网中国公证网等网站刊登转发,累计发表论文及案例三十余篇,字数达30余万字,多篇论文获省公证协会一等奖、二等奖,两篇公证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

正如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赋强公证则可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预防、促进与保证功能。

1、赋强公证的预防功能: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

赋强公证作为公证的重要职能之一,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迫使债务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当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程序,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债务人在公证中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时,就意味其放弃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债务人未按照公证文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对赋强公证中的债务人而言,主动履行义务之利大于拖延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之利,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多选择主动履行义务,从而有效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在金融领域,目前许多金融机构在信贷合同中设置公证强制执行条款,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逐渐成为金融行业认可的风险预防及债权回收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赋强公证在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应对纠纷的路径由原来的产生大量纠纷——解决大量纠纷转化为预防大量纠纷——产生少量纠纷——解决少量纠纷,最终实现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的效果。

2、赋强公证的促进功能:降低解纷成本、疏减法院诉源

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赋强公证在当事人与法院层面的积极作用,分别体现为降低解纷成本与疏减诉源。

首先,在以科斯、波斯纳等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目标后,中国法学界已逐步认识到成本与收益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使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取得执行依据,仅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与承诺,通过公证后直接进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这一制度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的积极价值一目了然,即与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需花费的诉讼费、代理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相比,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成本更为低廉。例如,当事人如果寻求司法救济,通常需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耗时耗力,而赋强公证能有效避免漫长的审判程序,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其次,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工作中属于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关系,公证机构审查置前,保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从后端保障公证效力。赋强公证不仅便利权利人快速实现权利,同时更重要的是起着疏减诉源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促进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

3、赋强公证的保证功能:维护调解和解协议的安定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赋予调解、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方式,如转化为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申请支付令、仲裁裁决、赋强公证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7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的司法辅助事务,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