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证的故事”丨韩惠玲:做有情怀的公证人

时间:2021-04-14 13:51:04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 韩惠玲

进入公证处工作已三年有余,回顾这三年多的公证生涯,最让我难忘记的是石某家的房屋继承案件。

办理继承的房屋是石某与配偶肖某某结婚时的婚房,他们二人在此房居住了30多年,30年的光阴,他们的儿子已成家并搬离此房生活。2015年肖某去世后,石某一直居住在此。直到2020年5月此房拆迁,石某去拆迁办办理手续时,才知她没有签字的权利,原因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是他的公公肖某,拆迁办让她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

石某来到公证处,拿出她和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办理继承的相关规定,我问石某与产权人的有关系,石某回答是她公公的,但补充说到这是她与爱人结婚的婚房。站在石某的角度,我明白石某的心思,我开始和石某聊家事,我问她和公公婆婆的关系,她一听很兴奋,说关系很好,公公婆婆生前曾和她们一家人一起生活。在她爱人去世后,经家人协商同意,婆婆住进了养老院,她还经常看婆婆。在聊天的过程中我得知石某的公公于2000年去世,婆婆于2018年去世,公公婆婆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了6个子女,除了他配偶去世,其他兄弟姐妹均健在。听了石某家的情况,我和她聊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让石某慢慢意识到,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石某公公名下,就是公公婆婆的遗产,公公婆婆的子女均有继承权。肖某某在其母亲之前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石某的儿子代位继承石某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肖某某在其父亲之后去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肖某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石某听明白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告诉石某公证处能受理房屋的继承,但她要先和她的儿子及她爱人的兄弟姐妹协商,继承人能协商一致,没有矛盾,再去准备资料了,资料准备完毕可以找我来办理。

根据石某家的情况,我给石某写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清单,让石某去准备资料。过了几天,石某拿着准备的资料再次来到公证处,资料齐了,家里人也协商一致,石某配偶的兄弟姐妹都放弃继承权,但是担心石某再婚,想让石某的儿子继承。石某担心儿子继承房屋后,将房子卖掉,自己没地方住。听了石某的意思后,我建议此房屋石某和儿子共同继承。这样儿子如果想卖房,必须经石某的同意并签字。鉴于石某父母已去世,如果石某有再婚打算且不想让再婚配偶继承上述房屋,可以立份遗嘱,将房屋属于她的产权份额留给儿子所有。我将我的建议说给石某听,如果石某家人无意见,可以按上述方案办理。上述方案得到了石某家人的同意,在我处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并顺利将房产过户到石某和其儿子名下。

作为一名公证人员,我们第一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还要有真诚和耐心,让当事人真正能感受到我们是真心为他们着想,而不是为难他们;第二我们要要充分了解每个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个性化解决每一次咨询;第三我们要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要及时办理公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我们要给他们讲清楚不能受理的原因,并给他们指出除公证之外解决问题的方法,用我们的服务和专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

本文涉及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