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居住权之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时代的居住权之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0-11-05 10:17:39

来源:翼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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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为让大家更好的学习《民法典》时代的居住权相关问题,这次“翼法学院”邀请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向光敏,和大家一起解读《民法典时代的居住权之理解与适用》。

 

课程大纲

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沿革

二、居住权“入典”的意义

三、居住权的属性与特征

四、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五、居住权的应用场景

 

导师介绍

向光敏

向光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重庆市公证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课程详情

  • 课程价格:原价49元/课时,VIP限时免费

  • 课程形式:录播视频(共计4个课时)

  • 课程时效:一年(365天)

 

购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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