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24-2028)》,切实推动运城市涉外法律服务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期,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涉外法治建设学习辅导”专栏,汇集整理涉外法律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开展线上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今日解读:制定或修订与对外开放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运城市律师协会 李蓉
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 款人利益,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 低于如下要求:(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2)一级资本充 足率不得低于6%。(3)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还应计提附加资本。《资本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 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资本办法》,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实施《资本办法》对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 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为了健全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 管控风险,推动养老保险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023年1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54条,主要内容:一是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的业务类型,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二是公司治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的 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运作,业务规范运行。三是经营规则。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 务。经营规则对养老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内容也分别作出了规定。四是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转型发展;有利于规范养老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推动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好保险消 费者合法权益。
制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 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 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标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完善保税仓储海关法律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 展,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1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税仓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口监管仓库 管理办法》),上述两部规章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一 )修订背景
《保税仓库管理规定》于2004年2月施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于2006年1月施行,上述规章对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促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维护国门安全和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形势更加严峻,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安全管理、优化监管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结合监管实际,对上述两部规章作出相应修改 。
(二)修正内容
2023年《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包含6章,共计35条,依次为第1章 总则(第1-6条),第2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7-12条),第3章保税 仓库的管理(第13-18条),第4章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第19-25条),第5章法律责任(第26-31条),第6章附则(第32-35条); 2023年《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包含6章,共计40条,依次为第1章总则(第1-8条),第2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9-13条),第3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第14-20条),第4章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21- 30条),第5章法律责任(第31-35条),第6章附则(第36-40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 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流程
删除《保税仓库管理规定》第5条、《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7条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范围条款中“经海关批准”表述,对于依规可存储的货物,明确入仓时无须海关“一货一批”。精简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单证,目前已全面使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系统核注清单,取代纸本入仓清单和出仓清单,2023年修改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中提交纸本清单的相关要求。
2.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变更流程,修改《保税仓库管理规 定》第8条第1项、第17条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删除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等事项变更前 向海关书面报告的相关规定。
3. 删除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仓库管理人员培训相关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海关已不再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 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023年修改删除了《保税仓库管理规定》第15条,《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17条中关于“接受海关培训”的表述。
4. 新增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规定及相应罚则
为避免部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以及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长期未提离,因此新增《保税仓库管理规定》第30条与《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34条,有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的规定以及相应罚则。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条款
落实《对外贸易法》修改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中“具有进出口经营 权”表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废止,故对《出 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第11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考虑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接受市场监督、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多维度的管理,因此新增《保税仓库管理规定》第33条及《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第38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表述。
(三)修正意义
保税仓储海关法律制度是国际海关通行的一种基本监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现代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第三方物流的崛起,保税仓储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日益明显。2023年修正的《保税仓库管理规定》与《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更加符合《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和做法的核心原则,深化了与之相衔接的当代保税仓储管理制度,既提升了我国保税仓储的功能,有利于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配套的保税仓储物流服务;也为保税仓储的 健康发展提供了外在的制度保障,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修正《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1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改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 法》,该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正背景《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于2003年2月施行,在规范海关抽查检验工作、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当前抽查检验的范围更加广泛,抽查检验工作机制更加灵活,需要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修正内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包含4章,共计31条,依次为第1 章总则(第1-9条),第2章抽查检验(第10-23条),第3章监督管理 (第24-29条),第4章附则(第30-31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1.增加法律依据,厘清海关职责边界考虑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范围有补充规定,将第2条中的“《商检法》规定”修改为“《商检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上位法及抽查检验工作实际情况,指导协助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有关进口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等不属于海关法定职责,关于“海关总署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风险预警”的相关要求已在第5条规定,因此删除第24条。2. 优化抽查检验计划制订及执行海关总署不再按年度制订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以便实施跨年度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抽查;由于海关抽检检验要求均通过统一的布控指令下达,故删除主管海关向海关总署报备抽查检验具体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第11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所辖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3. 其他修改根据执法实践,简化被抽查单位签章流程,修改第16条相关表述,明确抽样单由被抽查单位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为规范表述,将第5条“预警通告”修改为“风险预警”;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调整第12条文字表述 。(三)修正意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证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形势变化、进出口法检商品范围持续调整以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对法检商品以外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已经成为防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202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更加符合机构改革后抽查检验工作流程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能够进一步确保海关抽查检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