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为强化在华外国人的法治保障,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创新推出《谈“典”看法》普法短视频“涉外篇”,聚焦外国人在中国学习、生活、就业中的高频法治需求,以真实故事为蓝本,通过AI生成动画的形式,打造虚拟外籍普法讲解员,力求将抽象的法条还原成可感可知、可学可用的“法治指南”,让每个跨越山海的故事都有法可依。
本期主讲人是来自丹麦的安娜
她与崇明小伙阿明已结婚一年有余
涉外婚姻适用哪国法律?
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是否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
安娜将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
为大家揭开跨国婚姻中的法律谜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