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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此次仲裁法的修订系该法施行30年来的首次重大调整,受到国内外各界广泛、高度关注。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为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壮大以及推动中国由仲裁大国走向仲裁强国提供法治助力。其中,“涉外篇”(即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备受瞩目,该章规定积极接纳、吸收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示范规则,同时兼具商事仲裁的中国特色,呈现出诸多亮点,开辟了涉外仲裁新发展空间,对于我国实现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宏伟目标以及将最终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涉外篇”引入国际通行的概念、制度及规则,成为最大亮点。
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概念,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仲裁地概念的引入改变了现行仲裁法中以仲裁机构为链接点来确定涉外仲裁适用法和裁决国籍属性的传统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难题,推动中国仲裁制度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更好接轨,为融入全球仲裁创造了新机遇。
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之中,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上述条款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条款内容具备了临时仲裁的本质要素,标志着临时仲裁制度正式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确立,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临时仲裁制度的确立不仅丰富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内涵,为机构开拓海事临时仲裁、行业临时仲裁、国际投资仲裁等新型仲裁业务以及国际仲裁界在我国开展涉外临时仲裁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同时,也解决了我国在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时因国内法缺少临时仲裁规定而面临的制度性缺失,开创了中国涉外仲裁的新局面。
此外,对于证据保全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规定,新修订的仲裁法“涉外篇”也作出回应。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该规定为涉外仲裁当事人为防止证据缺失申请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人民法院负有依法及时处理证据保全的法定职责。此外,第八十二条明确了临时仲裁当事人拥有申请仲裁程序中及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为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完善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彰显“仲裁友好型”立场。
在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中,新修订的仲裁法继承了现行仲裁法的精神和原则,对于撤销以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设置了与国内仲裁不同的标准,符合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特点与国际仲裁通行实践。同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着重强调应当尊重国际公约及实施互惠原则。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上述规定为在我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内法依据,再次凸显我国对《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尊重。长期以来,我国严格依约开展司法审查工作,创造了全球公认的“仲裁友好型”环境和氛围,成为世界示范榜样,并赢得了国际仲裁界的高度评价。
第三,推动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国际仲裁“优选地”。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第八十七条规定:“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上述两项新规定被誉为是中国仲裁领域对外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标志,新修订的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无疑将为我国仲裁机构更好地走向国际仲裁舞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助力。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以及开展涉外仲裁活动,这一新规定为境外仲裁机构来华进入中国的仲裁市场开辟了法律路径,也填补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仲裁活动的国内法空白。同时,明确规定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我国将采取有力举措为涉外仲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来,我国多地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已取得成效,新修订的仲裁法将进一步增强各方信心,吸引更多的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律师等来华开展业务,推动更多的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对于我国最终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无疑是一项极大的法律利好。
总之,此次新修订的仲裁法及时满足了我国仲裁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迫切时代需求,为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规则话语权、促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最终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了极大的法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