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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举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如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与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2026年2月25日,全国两会前夕,《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王淑梅。
王淑梅介绍,“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公正高效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约12.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王淑梅指出,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正从传统领域向新领域加速拓展;海洋经济新业态纠纷也逐步涌现。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完善涉外审判机制,制定完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仲裁法、海商法等重大涉外法律的司法解释,优化涉外管辖机制,健全诉讼便利机制等举措。
王淑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用四方面举措护航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开放,支持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创新,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推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完善纠纷解纷机制提升实质解纷效能等,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增长44%
《中国经营报》:请介绍2025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总体情况。有什么新特点、新变化值得关注?
王淑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对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十四五”期间,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人民法院加快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公正高效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约12.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达6.7万余件,增长44%。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变化:
一是案件类型更加复杂多元。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正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投资、运输等领域向跨境电商、电子单证、跨境破产、离岸金融等新领域加速拓展。同时,由于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规模方面分别位居全球前列,与之相关的跨境支付、运输、保险纠纷持续增多。尤其在独立保函、信用证等跨境金融工具的使用中,由于涉及复杂的国际惯例和法律适用问题,相关争议尤为突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引进来”的双向流动加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影响持续扩大,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并购合同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断涌现。在海事审判方面,随着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涉及海上风电、海底管道、海洋牧场、筑港工程、海洋文旅等海洋经济新业态纠纷逐步涌现。
二是案件增速明显。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的涉外民事案件数量是近年来增速最为明显的一年。其中,涉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增幅均在七成以上,涉外海事海商纠纷的增幅在三成以上。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对外开放步伐加速,跨境投资贸易活动频繁、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跨境资本加速流动,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相应呈快速增加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涉外审判体系的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人才队伍日趋成长,司法便利化措施落地见效,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上述这些因素都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增长的原因。总之,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类型的日益多样化,是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市场的写照,清晰地勾勒出中国对外开放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高水平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
三是实质解纷效果显著。面对涉外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涉外审判任务更趋繁重、中外当事人司法需求更为多元的新形势,人民法院更加注重涉外审判提质增效、更加注重实质化定分止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下降8.19%,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1.67%,调解撤诉率提高3.8%,上诉率下降11.64%,实现“量”与“质”的双重跃升。为推动多元解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各地法院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例如,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创建“尚合”调解品牌,化解涉自由贸易试验区、上合示范区的民商事纠纷;海南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海南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将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给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调解,8天内成功调解;广州海事法院会同海事局通过“行政救助+司法支持+行业联动”的协同模式,形成“事前预警—事中救助—事后跟踪”的全过程处置,获得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肯定。
最高法即将完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部分修改
《中国经营报》:目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难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进一步完善涉外审判机制?开展哪些探索创新?
王淑梅: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经贸格局重构催生数字贸易、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新类型跨境纠纷。涉外审判需坚决反制外部干预,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精准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中国司法实践,任务更趋艰巨。
从国内发展看,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外资在华投资信心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司法保障需求日益迫切。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投资贸易向高端制造、新能源等领域拓展,企业海外资产、经营权益等合法权益保护需求激增,涉外审判任务愈发严峻。
从涉外审判自身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涉外审判取得显著进步,但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仍存在差距。涉外审判专业化建设仍存在短板,复合型、实战型涉外法治人才储备不足;域外法查明机制有待完善,跨境送达取证、判决互认执行的司法协助机制仍需健全;新兴领域纠纷的裁判标准有待统一,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仍任重道远。
针对上述难点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涉外审判机制:
一是优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准确识别涉外因素。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的司法审判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定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方便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优化涉外管辖机制,妥善处理平行诉讼和管辖冲突。
二是完善涉外审判法律适用机制,稳定中外当事人的预期。继续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大局,制定完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仲裁法、海商法等重大涉外法律的司法解释,配合立法机关完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完善涉外审判法律体系建设;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建设“案例库”“法答网”等多种途径,完善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裁判规则。
三是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探索形成高质量专业化涉外审判程序。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已经从管辖权冲突、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跨境流通等方面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完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优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机制。
四是便利涉外诉讼服务机制,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涉外解纷服务。在便利涉外诉讼服务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健全诉讼便利机制,简化跨境证据流转和授权委托手续;通过进一步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跨境法律服务数据库建设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公正、专业、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五是创新涉外审判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坚持实践赋能人才培养。通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涉外案件、参与重大国际交流活动、参加重大国际规则谈判等途径,加强涉外审判人才实践历练。选派优秀人才参与国际组织、机构有关议题的讨论,拓宽国际化视野,依托国际商事法庭探索建立与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常态化交流渠道,在处理国际法治事务实践中持续推进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涉外审判人才的培养。
四大举措护航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开放
《中国经营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标志性举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举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王淑梅:一是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准确落实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非禁即入”的法律适用规则,对负面清单外领域坚持平等准入,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注重保障“准入又准营”;持续推动涉外执行法律制度和涉外执行服务集成创新,结合域外当事人来华居住、生活、工作和主要财产位于境外等特殊情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二是保障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跨境投资安全化。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案件,保障货物贸易“零关税”和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见效;公正高效化解国际货物买卖、多式联运、跨境电商物流、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国际航运服务、数字服务、跨境劳务等重点领域纠纷;加强跨境投资权益司法保护,助力吸引全球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要素向自贸港集聚;顺应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数据资产金融服务等新型金融需求,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引领、规范,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继续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积极选聘港澳台居民担任陪审员、调解员,积极选聘外籍调解员,引入行业专家参与纠纷化解,提升自贸港国际商事审判质效;支持自贸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积极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支持自贸港施行临时仲裁制度,推动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国际化发展,支持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推动自贸港与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携手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四是深化国际区际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全面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等领域司法协作,依法稳慎审理自贸港建设中出现的人工智能、数据管理、生态保护、跨境金融、跨境破产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形成引领性裁判规则;加快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按照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要求,深化对国际法前沿问题和国际规则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完善我国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如何打造国际商事争端与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中国经营报》:如何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目标?
王淑梅: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分别挂牌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截至202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6件,审结37件;当事人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标的额达137.9亿余元人民币。其中,调撤案件10件,占比27%,调撤案件金额达37亿余元人民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苏州、北京、厦门、重庆、上海、广州等地的18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各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2025年全年共审结涉外商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1777件,同比上升24.14%,涉案标的额近400亿元人民币,当事人覆盖50多个国家,并形成一批亮点纷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创新,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一是在优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方面,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的司法审判制度,制定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总结提级管辖成功经验,使更多重大疑难复杂涉外案件提级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指引作用。二是在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案件审前会议机制,制定国际商事法庭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庭审工作规范等,形成全流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案件管理体系。三是在健全诉讼便利机制方面,进一步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证明手续;统一常用涉外司法文书、诉讼程序指引等英文译本的样式,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提升涉外审判效率。四是在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方面,进一步准确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完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裁判文书备案机制,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规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在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方面,推动构建跨境法律服务数据库,科技赋能人民法院高效准确查明域外法;完善域外法查明专家参与诉讼程序,出庭提供查明协助。六是在创新法庭运行机制方面,支持依法选任符合条件的内地及港澳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作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特定类型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在海事审判方面,经过4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以11个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海事法院及其42个派出法庭为基础,形成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类型不断拓展,截至2025年累计受案65万余件,审理涉外海事案件9万余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
为继续推进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持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全面塑造我国海事审判公正、高效、善意、文明形象。二是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推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的衔接,不断增强我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吸引力;制定《关于提高海事司法能力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纠纷解纷机制,提升实质解纷效能。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人民法院将联动海事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完善“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多元解纷体系,实现“小事不下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的实质解纷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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