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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行动纲领。“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是对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海上执法和海事司法能力等作出重要部署,对“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赋予新使命。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以高质量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一、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把握“十五五”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加快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加快海洋强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了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12.8万件,较“十三五”期间增长65%;审结一审海事案件13.7万件,较“十三五”期间增长10%,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促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成为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这是首部源于中国司法实践、由中国发起立法议题并推动制定的运输领域国际公约,开创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新局面,为完善国际规则和促进全球贸易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以高质量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必须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深刻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加自觉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一)对外开放转向以自主性塑造高水平开放的新范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做强国内大循环提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自主性,以拓展国际循环增强国内改革发展的活力,努力实现内外联通、互促共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十五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深刻复杂变化。今天的世界,大国博弈日趋激烈,世界秩序加速重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持续抬头,国际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显著上升。今天的中国,全国建设快马加鞭,民族复兴势不可挡,国际影响与日俱增。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心,已从商品、资本、人员等要素跨境流动,转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已从被动适应全球化,转向自主性塑造高水平开放新范式,对外开放的形态从被动应对转变为战略主动,相应要求具备更强的国际规则参与能力与引领能力。“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正是自主性塑造高水平开放的重中之重,赋予了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新的历史使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应当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顺畅兼容,切实将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承诺转化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二)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进入提质增效、全面跃升的关键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作出重要部署,“十五五”时期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进入关键时期。与此同时,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科技创新支撑不足、跨区域工作协同不够、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有待升级、海洋生态保护压力持续存在、全球海洋治理参与度需进一步提升等多重挑战。特别是海事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仍有差距,海事审判体制机制尚存短板制约,海事执法司法协同履职需进一步增强,复合型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民法院要对标对表“五个更加”的总体思路,以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高效协同、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更加注重合作共赢为主线,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职能,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海事司法能力,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与服务水平,为海洋强国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现出强大的影响力、生命力、感召力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原创性理念,是引领未来国际秩序的中国方案,以宏阔视野为世界发展进步指引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十五五”时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重要历史机遇。我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共建“一带一路”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广泛传播与落地提供了深厚民意基础与实践空间。与此同时,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冲突、阵营对抗风险上升,部分国家奉行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将经贸问题泛政治化、泛安全化,对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形成阻碍。涉外法治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政治共识转化为法治实践、从理念倡导转化为制度运行的关键路径,具有凝聚国际共识、妥善管控分歧、稳定国际秩序的重要功能。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和融入涉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涉外审判维护国际经贸秩序、展现中国法治文明、参与全球治理变革的重要职能,在全球秩序发生深刻变迁和重塑的背景下,促进形成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为推动构建更加坚韧、包容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大法治动能。
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服务保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加快海洋强国建设
涉外审判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专业性和国际性,必须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牢牢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司法裁判的价值遵循、审判工作的实践路径,实现政治效果、国际社会效果和涉外法治效果相统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个案审判中展现中国司法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司法裁判中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
(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高水平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涉外司法“安全阀”“防火墙”功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机制,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反制与救济途径,依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要妥善审理涉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信用证等纠纷案件,保障跨境资金、货物顺畅循环。要妥善审理海上货运、多式联运、港口作业等海事案件,保障海上物流大通道安全畅通,维护国际航运秩序稳定。要加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依法审理涉及我国出海企业各类纠纷,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要总结涉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案件特点,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或风险提示,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法律环境、防范跨境法律风险。
(二)有力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必须胸怀“国之大者”,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精准化、系统化、长效化司法保障。要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中国—中亚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等作用,进一步密切联系、增进互信,加强司法领域多边合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审理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沿线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案件,妥善化解纠纷,保障“六廊六路多国多港”重大工程项目顺利推进。要精准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需求,服务保障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要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鼓励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实践,维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市场秩序,为制度型开放夯实法律根基。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涉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抵押、海上保险等纠纷,为航运资本流动提供司法保障,通过厘清海上保险合同责任,分散航运企业面临的巨灾风险,保护金融机构投资航运业的信心,为航运业“输血供氧”。要加强涉海洋种业、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上风电等涉海洋新质生产力案件的审理和前沿疑难问题研究,通过健全司法规则保障海洋新兴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海环境资源案件,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司法力量守护碧海蓝天、美丽海洋。
(三)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关键在于以清晰的产权界定、统一的裁判规则、高效的纠纷解决,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人民法院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公正司法维护市场秩序。全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折不扣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政策协同与部门联动,推动形成稳外资、稳外贸的强大法治合力。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审理跨境贸易、投资、航运、保险等各类纠纷,依法确认合同效力,保障交易安全,让经营主体形成明确稳定预期。积极探索运用临时措施、保全制度等,高效化解纠纷,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而“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四)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四大全球倡议”深刻内涵与实践要求,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姿态参与国际法治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条约谈判,深度参与国际法律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在国际商事海事规则制定中注入中国智慧,努力从被动接受规则转变为主动塑造规则。坚持“合作共赢”理念,推动与更多国家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健全国家间司法协助机制,积极推动互惠原则的适用,促进跨境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要加大与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在解决涉外经贸争端中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以涉外海事审判规则与国际规则相对接,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坚决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积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推介司法案例,进一步增进世界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为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中国经验。要讲好新时代中国涉外司法故事,定期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白皮书及中英文典型案例,出版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精要等系列丛书等,依托国内外影响力媒体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扩大中国司法域外影响力。
三、苦练内功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成色
新形势呼唤新作为,新使命激发新担当。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以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提升履职效能,持续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要紧扣国家战略需求,在补短板、促协同、强引领上持续发力,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律适用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将成熟的裁判规则转化为立法建议。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问题。加快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强化规则衔接与体系化,明确涉外程序规则,构建系统清晰、操作性强的涉外程序体系。针对跨境数字贸易、跨境金融、海洋新能源、深海开发、绿色航运等新业态发展需要,加强前瞻性、储备性研究,通过司法政策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及时会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作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适用,确保类案同判、裁判统一,不断提升司法确定性与公信力。
(二)持续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对于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协同发展,发挥海事法院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庭)的专业优势,形成布局合理、公正高效、特色鲜明、服务便捷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格局。持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坚持开放包容司法理念,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依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不断增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公信力与吸引力。统一常用涉外司法文书、诉讼程序指引等英文译本的样式,提升司法透明度与开放度,打造人民法院域外法统一查明平台,整合国内外法律资源,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权威、便捷的域外法查询服务。健全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发展,推动形成有机衔接的争议解决体系。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化解国际商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解纷渠道。加大与国际调解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我国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发展,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选择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跨境数据流动等法律适用规则,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引导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作为商事海事纠纷解决地。
(三)加快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
审判质效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与服务保障效能。近年来,人民法院以案件精品化为重点、以专业化为支撑、以国际化为导向,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全流程、全要素提质增效。但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要求相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还存在许多跟不上、不适应的短板和不足。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优化涉外协议管辖、提级管辖、平行诉讼与管辖冲突处理规则,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管辖保障,实现涉外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理。要进一步深化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建立精品案件发现、培育、报送、入库长效机制,推出一批具有规则创新、国际影响的精品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导向作用,引导法官一体坚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兼顾定分止争与规则引领,强化释法说理与价值引领。健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管理、优化审判程序,完善案件的立案、送达、取证、庭审、执行等环节的程序规则,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形成全流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案件管理体系。完善域外法查明专家参与诉讼程序,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推理优化与知识图谱技术等,以科技赋能人民法院高效准确查明域外法。
(四)锻造专业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事业因人才而兴,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引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国际视野要求高,必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引领,确保审判队伍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要健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人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机制,选拔和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审判人员,推动司法、科研、实务人才交流,保持队伍的专业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人才交流,促进资源共享、能力互补,促进人才队伍均衡发展。探索建立符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业特点的法官分层培养模式,加大对年轻审判人才的发掘培养力度,形成结构合理、梯次接续、动态稳定的人才梯队,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纲要而奋斗。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要按照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提高海事司法能力,坚决扛起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更重责任,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