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 为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时间:2026-07-30 16:49:09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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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主要包含“查”与“明”两个层面。“查”主要解决域外法律规范、司法判例、法律渊源以及适用规则的获取问题;“明”主要解决域外法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具体适用问题。

应强化查明成果落地运用,健全成果长效转化与留存保护机制,将零散的查明成果转化为可重复利用的涉外法治资源,更好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

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涉外案件办理中,域外法查明作为域外法适用的基础环节,是做好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支撑。加强检察机关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既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涉外法治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域外法查明工作的逻辑理路

域外法查明主要包含“查”与“明”两个层面,二者相互衔接、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域外法查明的完整过程。其中,“查”主要解决域外法律规范、司法判例、法律渊源以及适用规则的获取问题,核心在于查清域外法“是什么”;“明”主要解决域外法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具体适用问题,核心在于说明域外法“如何用”。如果仅停留在域外法律文本的形式获取,而无法对其法律效力、适用条件以及规范内涵作出准确释明,则难以实现域外法的正确适用;反之,脱离域外法查明基础的法律适用,则可能导致涉外案件裁判标准失衡。因此,域外法查明工作并非以信息检索活动为最终目的,而是贯穿法律调查、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综合性司法活动。

检察机关开展域外法查明工作,是依法办理涉外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从司法办案、参与国际合作维度看,域外法查明是落实涉外刑事管辖规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前提。我国刑法第8条以“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作为保护管辖的一个消极排除要件,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涉外案件时,首先查明犯罪地的法律对该行为是否处罚,以此判断是否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适用条件。刑法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中条约义务的履行,同样有赖于对相关国际条约及该条约在犯罪地国法律体系中的内化与适用情况的精准识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6条确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地位。该法第14条从被请求国视角出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拒绝提供协助。虽然该条主要确立的是我国国内法层面的审查标准,但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通常基于其本国法律对相关行为的犯罪认定,相关协助事项本身具有跨法域属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协助请求时,亦须了解请求国关于犯罪认定、刑事责任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法律评价之间的对应关系。该法第6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的职责。只有查明外国判决所依据的刑事规范、刑罚类型及执行规则,才能确定转换申请的具体内容。由此,以上规定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审查、办理和衔接职责,使域外法查明成为依法准确履行涉外检察职能的必要前提,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时,不能仅凭国内法进行单向审查,而须同时了解域外法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维度看,域外法查明关系着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域外法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适用基于我国冲突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则的授权。当域外法被确定为案件准据法时,其正确查明和准确适用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我国法律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等案件中对于应当适用域外法而未适用、应当查明而未查明或者错误适用域外法等情形依法开展监督。将域外法查明纳入检察监督视野,不仅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涉外领域的自然延伸,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域外法查明工作,有助于实现域外法“查得准”“释得清”。相较于以当事人提供为主的查明方式,检察机关具有调查核实、专业审查以及跨部门协同的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能够依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以及涉外法治协同平台,提高域外法律规范获取能力,解决“查不到”“查不全”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案件过程中,可以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国际规则背景等对域外法内容进行系统阐释,解决“查而不明”“明而不准”的问题。这不仅关系涉外案件办理质量,也直接影响涉外检察履职规范化水平。

域外法查明主体的多元协同,是回应涉外司法实践需求的现实需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关于查明主体的授权,主要立足涉外民商事审判与私法救济语境。随着涉外案件类型不断拓展,域外法查明已逐渐突破传统涉外商事领域,延伸至涉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领域。特别是在跨境犯罪治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跨境生态环境及海外利益保护等案件中,涉外案件的公共利益关联度已突破纯粹私权纠纷范畴。涉外法治实践的发展,推动域外法查明机制在延续既有审判主导优势的基础上向多维交互的协同模式演进。通过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加强与审判机关、专家机构、高校智库以及专业查明平台的协作配合,有助于提升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高质效办理涉外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检察机关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

嵌入涉外检察履职过程,健全分类识别查明机制。在涉外检察履职中,域外法适用随着案件类型与法律适用结构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形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类型化识别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与之对应的查明与解释路径。

在涉外刑事检察中,以案件性质为识别基准确定域外法程序性或实体性查明内容。对于涉及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的涉外案件,精准查明犯罪地国家或地区对相关行为规定罪名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评价,以此作为研判双重犯罪是否成立、我国是否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或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实质法理依据;对于涉及跨境调取证据、追缴赃款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可重点查明被请求国或协作国刑事诉讼的取证程序、证据形式规则及人权保障制度,将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标准进行结构性对照,以判断境外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我国证据合法性要求、赃款追缴程序是否损害当事人基本权利,进而决定是否采纳或承认该司法协助成果。在查明结果的解释上,结合域外法律制度背景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要求,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形式与诉讼程序进行阐释,避免机械直译法条导致的语义解构与适用失准。

在涉外民事检察中,以域外法是否构成裁判依据为识别标准区分不同查明路径。由于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域外法适用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时,需重点审查审判机关对域外法的查明过程及适用结果是否合法、准确。对于适用域外法的案件,对相关域外法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相关制度背景进行系统查明,并对其规范体系进行整体解释,确保域外法适用符合冲突规范指引。

在涉外行政检察中,以域外法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中的功能定位为基础,分类确定域外法查明内容。对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企业登记监管等的案件,可查明境外投资主体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及实际控制关系等方面的域外法规范,为审查行政机关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是否依法履职提供证据支撑;对于涉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涉外行政处罚及行政裁量权的,可查明境外既有处罚的法律性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及法律效果,全面考量涉案主体在境外已受惩戒的事实,为评估国内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裁量是否显失公正提供参考;等等。

在涉外公益诉讼检察中,以规范来源类型为识别依据构建分层查明体系。涉外公益诉讼案件中,当损害行为、影响范围或者责任主体跨越国界时,公共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法域,法律依据也可能同时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外国法。对于同时涉及国内法、国际条约与外国法的案件,分别对不同来源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地位及衔接规则进行拆分查明,并在解释层面进行整合。

聚焦查明资源整合利用,构建多元协同查明机制。域外法植根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文化,其适用具有复杂性,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查明机制。

在横向层面,深化办案机关横向联动。以数字检察建设为契机,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查明资源的集中管理与共享应用。如由福建省检察院与厦门市检察院建设的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台,为地方办案机关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集约利用提供了有益样本。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跨部门横向协作,建立查明需求互商、查明过程互动、查明成果互认的协作机制,确保诉讼各阶段适用标准的一致性与权威性。

在纵向层面,推进平台引领与地域特色对接的校检协作网络建设,激活高校智库的专业支撑力。一方面,发挥专业化平台辐射效应。例如,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外国语大学共建的涉外检察域外法查明中心,汇集涉外法治智库与多语种专家资源,在确立查明规范、输出技术标准、统筹核心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将高端平台的辐射效能与地域特色合作深度融合,形成上下联动与区域协同效应。各级检察机关可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开展差异化、互补性的地域合作。如西北政法大学与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开展检校共建,成立海外利益保护检察研究中心,进一步强化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工作。这种将权威智库平台与地方区位资源相结合的优势互补机制,不仅能将高校的理论研究转化为司法办案的实践效能,更能靶向破解域外法查不到、查不准、不会用等难题,以资源共享与成果互认的制度合力,切实提升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与司法权威。

强化查明成果落地运用,健全成果长效转化与留存保护机制。域外法查明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支撑,其查明成果应当迅速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实际效能,并得到妥善保护与长效利用。一方面,推动查明成果的及时运用与高效转化。如在涉外刑事检察中推动查明成果及时作为审查双重犯罪认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规范参照;在涉外民事检察中将其作为评价审判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域外法查明职责、是否正确适用域外法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域外法查明的投入成本和专业价值较高,应避免一案一查后便予以搁置的情况出现。可对实践中形成的查明成果、典型案例和国别法律报告进行数字化归档与常态化维护,防止智力成果流失。通过保护与转化并重的机制设计,推动域外法查明由个案独立适用向类案统筹复用转变、由碎片化查证经验向系统性业务规范转化,将零散的查明成果转化为可重复利用的涉外法治资源,更好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不断提升涉外检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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