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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全球价值链与产业链的深度重构,以新能源、高精电子、智能制造为代表的中国优势产业,正在掀起一场波澜壮阔的“下南洋”浪潮。这一背景下,中越双边贸易额连创新高,越南已然成为中企构建海外平行供应链、对冲地缘风险的前沿重镇。
然而,中资企业在对越贸易中的违约、履约受阻及账款拖欠案件量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激增。
过去,中企出海往往将风控线死死盯在“代持建厂”“土地产权”等重资产投资的红线上,却恰恰忽视了最常规、频次最高的“货物买卖与供应链流转”领域。大量企业将国内的合同习惯直接用在跨国交易中,直到遭遇恶意拒签货物、货款追索无门时,才惊觉自己早已陷入本土司法机制的泥潭。
如何跳出传统的“中式合同思维”?如何通过解构越南最高法院的最新涉外商事裁判先例,摸透越南《民法典》与《商法》的底层穿透逻辑?这既是一个学术上的研究,也是一次关乎出海企业生死存亡的涉外法治认知升级。
越南最高法院判例揭示中企两个误区
涉外商事纠纷的判决往往是一面镜子,能最清晰地映射出两国外商投资与贸易法律思维的巨大差异。近期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及审结的涉外商事争议中,有两起典型判例给中国出海企业上了极为震撼的两堂课。
误区一是“微信定天下”的数字化习惯,正面撞上“涉外形式要件”的南墙。在传统的国内贸易中,很多中企习惯了“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全凭微信、WhatsApp、邮件等数字化工具确认千万元级的订单细节、交货变更和降价折让。
在某中国电子元器件出口商与河内某头部采购商的标志性跨境买卖纠纷中,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频繁调整了三次交货周期和结算比例。后因国际市场行情暴跌,越方以“双方未加盖正式公章、未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违反越南涉外合同强制性规定”为由,直接拒绝提取已运抵越南海防港的货物,并恶意拖欠大额尾款。
中企在诉讼中提交了详尽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链条,试图证明双方已达成事实上的合同变更。然而,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最终审理中展现了极度严苛的“绝对书面主义”倾向。法院裁定:由于该交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依据越南法律,其合同及其变更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虽然电子通信可被视为书面形式,但由于中方在操作中缺乏有效的电子签名认证及基础合同中对即时通讯效力的明确授权,该变更不具有约束力。中企最终不仅承担了数百万元的港口滞留费,更彻底失去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合法着力点。
误区二是“天价违约金”的心理震慑,遭遇“强行法限制”的跨国反制。“如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这句在中国商事合同中几乎泛滥的条款,直接成为某中资机械制造企业出海平阳省时的致命软肋。
在因越方严重拖欠设备进度款而引发的仲裁案中,中企理直气壮地依据上述条款索赔高额违约金。然而,越方律师在庭审中使出了致命的一击——直接提出越南《商法》第301条的“强行法红线”。最终,无论是仲裁庭还是随后进行司法审查的越南最高法院,均态度坚决地认定: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部分价值的8%。
更令中企扼腕的是,法院对“违约部分价值”采取了极为极端的限缩解释(仅算当期拖欠的进度款,而非整套设备的价值)。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中企最终获赔的违约金甚至无法覆盖中企聘请跨国律师的成本,成了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风控”的败局。
底层法理解构越南三大法典的“水土不服”
中企要在对越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必须彻底解构越南现行法律体系对商事合同的审判逻辑,反思传统的想当然和习惯性做法。
首先,关于形式要件在实务中被穿透的分析。越南《民法典》第119条和《商法》第27条共同编织了一张涉外合同的效力网。在越南司法实践中,只要合同主体一方为外国法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审查就会被自动调高至“国家监管”级别。任何口头的君子协定、缺乏严密身份认证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越南本土法官眼中,都极易被贴上“形式要件欠缺”的标签。这种“程序先于实体”的审判习惯,往往成为越方恶意买家合法赖账的温床。
其次,关于违约救济的“双轨分离”。与中国法律赋予当事人极高的违约金约定自由度不同,越南法律对商事违约金采取了极其强烈的国家干预主义。
任何超过违约义务部分8%的约定,在越南法律语境下不仅是无效的,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越南法律并非不保护守约方。在越南《商法》第302条中留下了损害赔偿的通道,但这条通道布满了“举证倒置”的困难。涉事企业必须拿出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证明损失与违约之间存在极高程度的因果关系。而在跨境供应链中,预期利润损失、间接财务成本的证明难度极高,中企往往在此败北。
最后,管辖权的“司法死结”。这是最能体现出海企业战略认知与实践脱节的领域。很多中企为了求得心理安慰,在合同中强行写入“由中国境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残酷的现实是,由于中越两国之间目前缺乏全面承认与执行商事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越南本土不具备直接强制执行的物权效力。一旦越方的资产全部在越南境内,这份判决书在跨国申请承认时将遭遇漫长的审查和极高的驳回率。这意味着,合同从签约的那一刻起,就埋下了“胜诉却无法执行”的困境种子。
中越贸易合同的降维风控指南
既然惯性思维走不通,中企就必须在合同文本的顶层设计上进行颠覆性的“换脑”,告别刻板套路,实现精准拦截。
旧惯性是凡事追求“中式高额违约金”以求心安。而新打法则降维拆分“8%法定违约金”与“无限额可得利益赔偿金”。在合同中不仅要写满8%的顶格违约金,更要将未来的潜在损失(如退运费、海关滞港费、转售第三方的差价损失、因供应链断裂导致的下游违约金)以“损失计算模型”的形式直接列为合同附件。通过这种前端的明示约定,直接免除后期的极高举证责任,让越南《商法》第302条真正为我所用。
旧惯性随意签署未经公证的单语文本,或依赖社交软件对单。而新打法是确立“双语互校效力机制”与“唯一指定电子通讯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设立“争议管辖语言”条款,并锁定双方的业务邮箱。明确约定:“除通过指定企业邮箱发送并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确认的数据电文外,任何即时通讯工具(微信/WhatsApp)的言论均不构成合同的变更或放弃。”从而在前端堵死越方利用语言翻译歧义和数字化流转瑕疵进行恶意抗辩的可能。
摒弃盲目迷信“中国境内法院”的主场优势。引入《纽约公约》护航下的“涉外多元商事仲裁网”。彻底放弃跨国民事诉讼,转而考虑国际商事仲裁。在管辖权条款中,可根据博弈筹码巧妙布局: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将审理主场拉回国内。凭借中国律师的专业熟稔度快速拿到终局裁决,再依据《纽约公约》跨国前往越南申请强制执行。
若对方抗拒,则退守至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VIAC的规则高度国际化,中企可在其仲裁框架下,结合越南《民法典》第331条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货款未清前强行对已发货物实施本土的物权追回与资产查封。
引入跨国“物权隔离”与个人担保
在高度不确定的跨境贸易中,单靠商事信用是脆弱的。中资企业须在合同之外,搭建起另外一层的保障措施。在中越贸易的重资产或大宗供应链交易中,中企应强力要求越方买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签署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协议。在越南的司法环境中,企业的有限责任往往成为跨国欺诈的保护伞,而一旦将高管的个人资产,甚至其名下的本土土地产权与贸易履约进行深度绑定,将产生极强的反向威慑力。
同时,巧用“所有权保留”机制。明确约定在越方付清最后一笔尾款之前,无论货物运抵何处,其物权及处分权始终归属于中资企业。这不仅在法律上构筑了防火墙,更在实质上锁定了资产的安全防线。
跨国贸易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一场多法域博弈的精密棋局。中资企业唯有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势,用真正符合东盟本土法律生态的精密设计,才能在这场全球重组的浪潮中,走得稳健,笑到最后。
(作者米良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思远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