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涉外家事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特色库

时间:2026-10-26 16:45:08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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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写的《马某诉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多措并举成功化解涉外家事纠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涉未成年人保护特色案事例库。


马某诉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多措并举成功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关键词

民事/抚养/变更抚养关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轮流抚养/涉外

基本情况

原告马某(男)、被告扎某(女)均为在上海长期生活、工作的外籍人士,二人于2013年10月在上海登记结婚,次年在上海生育一子德某(外国国籍)。2022年3月,马某、扎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双方轮流抚养。此后,二人因抚养履职、子女探望等事宜产生矛盾。马某以扎某频繁更换工作、出差为由诉请判令德某由其单独抚养,并由扎某支付抚养费;扎某则主张维持轮流抚养模式,认为马某已再婚,德某正处于青春期且有阅读障碍,需同时获得父母双方关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扎某曾要求德某拍摄视频固定抚养意愿,马某现任配偶向德某传递贬损扎某言论,致使德某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并向人民法院表达希望尽快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庭审中,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

针对本起涉外、涉少案件,法院多元施策化解矛盾:一是分层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先后制发二份《关爱未成年人专项提示》及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明令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为规避跨境执行风险,细化抚养交接、费用支付、重大事项协商规则;针对拒不配合提供子女身份证件的监护失职行为,以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法定义务、划定行为红线,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职。二是引入具有心理学、社会学专业背景的家事观察员协助办案。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庭审、与未成年子女深度交流,准确评估当事人双方抚养能力,掌握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同时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帮助当事人化解情绪对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支撑。三是优化涉外调解方式,聘请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依托外籍调解员熟悉国际规则、与当事人具有相似在沪生活、工作背景,有效破除文化隔阂与沟通障碍,降低后续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四是主动开展外国法查明与对比释法。帮助当事人熟悉中国法律适用逻辑,增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为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奠定坚实基础。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未成年子女以年为单位进行轮流抚养,并就抚养费承担、探望安排、境外就学等达成合意。

审理思路与方法

法院确立了坚守司法主权、恪守儿童本位、创新机制化解、兼顾文化包容的总体思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贯穿案件审理与履行监督全过程,通过四项核心机制的协同运用,系统破解上述审理难点,把中国司法的温暖同等地送给外籍孩子。

(一)以家庭教育为抓手,分层构建涉外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针对不当育儿行为及调解履行阶段的监护失职,法院构建“柔性预警+刚性责令”分层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先后两次签发《未成年人关爱提示》、一次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实现从行为引导到义务强制的递进保护。

首次签发《未成年人关爱提示》聚焦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向子女传递贬损另一方言论等行为,释明其心理危害与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履职须恪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关爱提示以柔性方式划定家庭教育法律底线,防范心理伤害扩大。

二次签发《未成年人关爱提示》聚焦跨境场景规则指引,针对跨国轮流抚养、跨境就学、跨境探望,细化抚养交接、抚养费支付、重大事项共同协商等实操规则。首次提示明确“不能做什么”,二次提示指引“应当怎么做”,形成覆盖诉讼到履行的全流程保护。

调解协议生效后,马某作为首期直接抚养人拒不向扎某提供德某身份证件,致使探望中的出境行程无法落实。法院认为,提供子女身份证件系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身份证件是子女出入境、就医就学的必要凭证,直接抚养方控制证件拒绝提供,既阻碍探望权行使,也限制子女基本权利,属违法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向马某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配合提供身份证件,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梯度化干预贯彻比例原则:尚未造成实质损害的不当育儿倾向,以关爱提示预警劝导;已构成监护履职违法、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启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纠正。既尊重家庭自治空间,又在权益受损时及时提供司法救济,同时将监督延伸至调解协议生效后,落实家事审判案结事了的能动司法理念。

(二)以家事观察员为纽带,实现涉外案件法理情深度融合

考虑当事人均有再婚情况、未成年人遭受心理创伤,法院引入具备心理学、社会学背景的家事观察员参与案件办理,借助儿童权益专业视角辅助方案形成。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较为抽象,家事观察员能够弥补法官在儿童心理、家庭社会学方面的专业局限,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个案可参考的评估依据。家事观察员属于法院聘请的专业辅助人,意见不作为直接证据,但对法官内心确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中,家事观察员实地走访双方居住环境,观察庭审互动,单独与德某沟通,评估双方抚养能力、家庭氛围及子女适应状态,挖掘孩子在父母在场时不愿表露的真实想法。评估反映,德某叠加阅读障碍与青春期压力,迫切需要父母双方关爱,轮流抚养有利于维系其生活稳定与情感连贯,为维持轮流抚养调解方案提供重要专业支撑。观察员同步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德某焦虑,体现家事审判修复家庭关系的独特价值。

(三)以外籍调解员为桥梁,创新涉外家事“枫桥经验”实践

为消弭跨文化沟通壁垒,法院邀请拥有外籍背景的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

外籍调解员具备三方面独特价值:一是文化共情,拥有相近跨文化生活经历,更易取得当事人信任,读懂不同文化下的诉求逻辑,规避文化误读;二是专业衔接,熟悉涉外家事国际通行处理模式,帮助调解方案对接国际惯例,提升跨境可执行性;三是中立信任,强化外籍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与结果的认同。

本案调解协议严格遵循我国法律关于轮流抚养、探望、抚养费的规定,同时兼顾多元文化需求,将圣诞节等外籍传统节假日纳入探望时间范围,就学选项包含特定学校、国籍国认证国际学校,尽可能降低未来跨境承认执行障碍,是枫桥经验在涉外家事领域的创新实践。

(四)以对比释法为支撑,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与认同感

当事人已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法院主动开展相关外国法资料梳理,采用对比释法方式,帮助外籍当事人理解裁判逻辑。

法院重点阐释《民法典》中监护、抚养的核心规则,厘清直接抚养与法定监护的区别: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直接抚养仅确定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双方仍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重大事项享有平等决策权。

释法中同步对比当事人国籍国相关监护抚养制度的异同,帮助当事人跳出本国法思维,理解我国法院裁量逻辑。司法认同不仅依靠法律强制力,更来自当事人对规则逻辑的理解接纳。对比释法将中国法置于比较法视角解读,便于外籍当事人参照自身法律文化理解裁判思路,促成自愿接受调解方案,为后续履行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籍家庭中涉离婚、抚养纠纷逐渐增多。由于文化、生活习惯、法律认知的不同,如何保障外籍人士在中国安居乐业,是涉外审判实践面临的难题。本案探索形成一套适配涉外家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方法,通过“分层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力量辅助、外籍调解员参与调解、对比释法明理”等举措,妥善处理文化习俗差异、法律认知分歧、跨境执行等各类问题。在严格适用中国法律,坚守司法主权的同时,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生动展现了我国司法公正、专业、开放的良好形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5民初9855号民事调解(202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