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人签合同——代理。
(2)合同成立——要式合同、要物合同(定金、押金、自然人借款)。
(3)要约和承诺。
(1)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特殊效力——流抵条款等。
(3)附生效条件,条件为未生效,此时可以履行治愈。
(4)合同无效——不当得利。
(1)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2)物权取得——法定权利(留置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3)时间引发的权利变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法定期间(如最长租赁期间是20年)
(1)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
(2)责任范围确定——与有过失、损益相抵和自甘风险
(3)债务担保方式——担保物权、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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