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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公证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保障 权利确认
【案件概括】
20XX年XX月XX日,张奶奶带着孙子姚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姚某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多年前离家出走,姚某就读初中需激活中职学生资助卡,但相关单位要求确定监护人。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村委会核实情况:未成年人父母均无监护能力,姚某日常由奶奶抚养。
公证处为张奶奶和姚某办理监护公证,证明双方监护关系,解决了资助卡激活问题,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法定程序严谨:严格按照监护人顺序进行资格审查。
2.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核心。
3.社会协同保护:与社区、学校等机构形成保护合力。
(二)案例意义
通过公证明确监护关系,弥补家庭监护缺失,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制度性保障,彰显了公证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