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再婚夫妻公证预防家庭纠纷

时间:2026-01-15 15:09:33  来源: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关键词】

再婚夫妻 互不继承协议公证 财产边界划定 家庭矛盾预防

【案件概括】

20XX年XX月XX日,公证处接待再婚夫妻甲男与乙女。二人各自育有成年子女,名下分别持有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因担心婚后遗产继承引发子女猜忌、破坏婚姻稳定,二人共同申请办理“互不继承协议书公证”。
公证处经三轮严格审查:一是核实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确认再婚登记无瑕疵);二是核查个人财产权属(核验房产证、存款流水等证明);三是确认签约意愿(排除胁迫、误解等情形)。最终出具公证书,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不继承对方婚前 / 婚后个人财产;一方去世后,个人财产由各自指定子女继承;协议不免除夫妻法定扶养义务”。凭借该公证,双方实现 “财产归属清晰、继承意愿明确”,成功规避潜在家庭纠纷。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审查精准化:突破“仅审材料”的传统模式,主动核查财产权属细节(如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归属)、子女态度等潜在风险点,确保协议无漏洞。

2.风险前置提示:针对 “互不继承 = 互不扶养” 的认知误区,明确告知《民法典》中夫妻扶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审查协议是否剥夺无劳动能力继承人权益,兜底法律风险。

3.便民服务适配: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财产证明协助调取、上门咨询服务;用 “口语化解读 + 书面说明” 双方式讲解条款,降低老年人办事门槛。

(二)案例意义

破解再婚家庭“感情与财产两难” 困境,既保障夫妻婚姻自主权(无需因财产顾虑放弃陪伴),又消除子女 “财产被侵占” 担忧,重塑家庭信任基础。本案通过 “公证前置化解” 模式,减少诉讼压力与社会矛盾,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支撑。既尊重夫妻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又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让 “财产自主规划” 有刚性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a9kmy8152596027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