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考(司法考试)刑法 全新主观题押题案例二

时间:2020-11-12 14:16:05  来源:  点击:0

刑法  车润海  案例二

【案情】

 

甲在销售的饲料中添加大量“瘦肉精”,乙明知而购买用于养猪出售,因猪肉瘦肉率过高未通过检验检疫,乙给检疫站站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5万“辛苦费”,丙为乙销售的猪肉出具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

为了鼓励养殖业发展,国家拨发专门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贴,乙明知自己不符合补贴政策,使用虚假材料向畜牧局申请补贴。负责补贴工作的畜牧局工作人员丁在对乙的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帮助其申请50万补贴为由向乙索要10万元,待补贴下发后,乙再分给丁10万元,乙同意并在领取补贴款后送给丁10万元。

乙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徇情向乙通风报信,乙及时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导致侦察机关难以对此案追  诉。

王某向乙通风报信不久便退休,乙为了感谢王某之前的帮助,送给王某10万元。王某告诉乙自己在职时并没有收受财物的意思,现在也不会收受。但因乙的坚持,还是收下10 万元感谢费。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王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答案】

 

1. 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根据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情   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1 乙使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养猪用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乙为了获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给予检疫站站长5万元;为了套取国家补贴给予丁10万元,均属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

3 乙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补贴条件,与国家工作人员丁共谋,利用丁的职务便利套取国家补贴款,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4 乙为了感谢王某之前的帮助,给予王某10万元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 丙构成受贿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

1 丙收受乙的财物,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乙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提供方    便,构成受贿罪。

2 丙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乙销售的猪肉含有“瘦肉精”,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仍然滥用职权为其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构成食品监管渎职     罪。

4. 丁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1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乙的财物,承诺为乙申请国家补贴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 属于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2 丁利用自己负责养殖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养殖户乙通谋,骗取国家50万元养殖补贴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5. 王某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1 王某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2 王某退休后收受乙给予的10万元财物不构成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①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收受其财物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在职时与乙并无约定,故不构成受贿罪。

        ②王某退休后虽然属于有影响力的人,但是王某在收受乙的财物时并未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为其谋利的意思,故王某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也可将乙丁贪污罪共犯的事实,独立作为第一板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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