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护航居住权,老年生活有保障

时间:2025-07-17 16:06:58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金老先生自2001年再婚后与妻子刘阿姨一直居住在其名下房屋中。如今金老年事已高,刘阿姨担心若将来金老子女继承房屋,自己的居住可能会受到影响。

金老的子女虽多次承诺会照顾刘阿姨,但她始终因缺乏法律保障而难以安心,故希望“用法律锁住养老房”。经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推荐,金老夫妇携子女共同前往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案。

a9kmy81525960275334

公证过程

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及第371条,提出“居住权合同公证”的解决方案。

金老与刘阿姨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当场签署了《居住权合同》,合同中约定金老去世后刘阿姨仍有权居住至终老,子女需配合履行。

公证员特别强调“居住权需登记才具物权效力”,并指导金老子女签署《同意配合居住权登记声明书》。

接过公证书时,刘阿姨感慨:“这本证比儿女发毒誓都踏实!”随后,金老夫妇携子女持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相关登记。

公证员提示

1

居住权仅凭子女承诺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

2

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具有三大优势:  

(1)同步保障继承权利与居住安全,通过居住权登记赋予终身物权保障(即使子女将来继承房屋,配偶仍可居住至终老); 

(2)规避家庭口头承诺缺陷,经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可直接作为登记依据,效力高于私下协议;  

(3)防控未来纠纷风险,公证员将主动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并明确居住权注销条件(如您自愿搬离或去世),从源头阻断权利冲突。

公证处服务清单

办理过程中,公证处提供以下服务:

1

定制法律保障方案: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其需求的公证服务产品;

2

合同起草与公证:现场拟定《居住权合同》法律文本,明确终身居住权条款,增强法律效力,排除潜在风险;

3

提供适老便民服务:为老年人办理公证开设绿色通道,行动不便者可预约上门签约。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