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4年3月29日,朱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搭载乘客王某某从西安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万源至达州方向路段处时,驶出路肩与路侧边坡树木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造成乘客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10日,因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朱某及王某某亲属遂来到达川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交调委立即指派调解员了解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数次调解,肇事方同意赔付150万元(因为单车事故,保险公司仅赔付1万元的乘坐险),但在给付方式上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死者亲属要求肇事方一次性给付,肇事方表示家庭困难,赔付金额太大,无法一次性给付,请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半年内将赔偿款支付给死者亲属。死者亲属认为,双方当事人互不认识,居住地较远,担心如果分期付款,后期不能如期兑现。了解到这一情况,调解员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能力,若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协议,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王某某亲属终于吃下了“定心丸”。
5月2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支付了人民币67万元(含保险公司赔付),剩余83万元赔偿款分六次付清。
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该协议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下午,调解员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公证员在认真审查了相关证件及调解协议书,经确认:协议书上的印章、签字、手印均属实,协议书内容均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赋强公证”期间,仅仅只用了一个小时就完成了所有手续,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至此,案件得以顺利办结,并成为达川区首例人民调解协议被公证赋强的案件。
过去,对调解协议需要分次履行的、赔付金额较大的,双方当事人需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后续履行到位,但司法确认存在审查时间长等缺点,难免会让当事人“心存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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