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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近日,汉唐公证处成功调解一笔逾期十余年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在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妥善化解矛盾,解决了债务问题并充分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不但彰显了汉唐公证处积极主动、温暖有度的公证调解理念,更充分体现了公证行业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助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社会担当。
前不久,农行西安某支行向我处申请对2002年办理的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赋强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因该笔业务逾期已十余年,该行多次与债务人沟通还款事宜,但因按揭房产涉及多重纠纷,债务人处理态度十分消极,多年来沟通无果,故只能在到期后向汉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拟通过司法执行程序解决问题。
受理上述执行证书申请后,秉承“公证调解主动发力,助推矛盾前端化解”的原则,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厘清纠纷事由,我处与债务人取得了联系后,发现其对还款事宜确实十分抵触,且不愿多谈,但言语中似乎另有隐情。本着能调解不推向法院的原则,我处指派工作人员李敏深度参与被执行人沟通工作,其作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调解经验非常丰富,一直以来以耐心细致专业的工作态度多次成功调解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通过李敏的多次沟通,本案债务人终于敞开心扉,表示案涉抵押房产存在多重纠纷,已非单纯的金融借贷,且该房产还另有第三人居住,各方积怨已深,矛盾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化解,并明确表示同意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而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打官司再解决数十年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
虽首战失利,但李敏并未轻言放弃,既然知道原因,就一定有解决办法。她进一步通过上门走访、节假日约谈等方式与债务人及第三人分别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各方诉求的基础上,抽丝剥茧,找准矛盾核心,希望通过协助各方制定调解协议,妥善解决房屋居住问题、银行欠款问题、多年堆积遗留问题,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几经斡旋后,各方初步达成合意,但临近签约之际,第三人又临时反悔,迟迟不肯露面,调解陷入僵局。就此作罢,还是再努力一次?出具执行证书,推向法院很容易,但是进入法院执行局,一方面增加执行局案件量,再者并无法直接执行解决终极问题,并且增加的时间所产生的成本最终需被执行人承担,矛盾依然存在。本着对银行、债务人、第三人都负责的态度,本着能在公证处解决不推向法院的工作理念,也许是多年的经验养成的职业敏感,也许在二十多年的工作中不断投入太多的共情,李敏再次找到债务人。
出具执行证书不是公证工作的目的。在接到债权人反馈的电话,称债务人已全额还款那一刻,李敏捧着电话的手久久不能放下,这是她多次调解成功其中的一个,不是标的最大的,也不是标的最小的,目前是积怨最深、时间最久的。债务人的还款,不仅仅代表银行一笔债务因公证调解而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寻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彻底化解矛盾,才是背后真正的意义,从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意义正在于此,公证工作的最终目标也体现于此。尔后,债务人在反馈电话中给李敏说“如果你们公证处早点参与调解就好了,我也不会拖这么久,是你的耐心细致点醒了我,让我放下了近二十年背负的包袱和扭不过来的思想负担,谢谢你”。别人听到的也许只有感谢,而作为一个公证人,她明白,我们不仅仅是重复他人都在重复的工作,而是投入最真挚的情感,拉长我们的工作链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希望不走流水线,不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以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为己任,虽然这几句话听起来似曾相识,但是多少法律人忘记了在校园里学习法律的初心?这笔逾期长达十余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是我们的公证工作永远不会停止。
公证调解作为公证的法定职能之一,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助力人民法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等方面能够起到有效作用。在金融纠纷中,公证人员基于其专业法律能力及实际执业经验,有利于在个案中快速厘清案件焦点、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从而最终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提出专业程度高、可操作性强、耗费时间短、实现成本低的债务化解方案,促使各方当事人从诉讼、执行端最终走向调解、和解端。
汉唐公证处金融纠纷专项调解工作室成立几年来,调解成功很多经典案例,仅2023年申请执行与实际出具执行证书差额超过四百件,每一份付出都是促进社会稳定迈出的扎实一步。作为调解工作室的专员,李敏只是其中一份子,汉唐公证处对每一份赋强公证书在出具执行证书前秉承能调解的不执行,能化解的不推向法院的理念,要求每位接触金融公证的从业人员都需具备调解的基本能力并进行定期的专项培训。今后,汉唐公证处将持续加强公证调解工作,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推动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为法治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