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导读:人终有一死,且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亲人离开后,大多数家庭都要面临其遗产处理问题,希望这篇办事指南能给有需要的人带来一些帮助,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上不用烦心。
需要将已过世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作过户变更登记。
需要提取已过世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不知道密码(不知道存款存在哪也可以办理公证查询)。
需要继承已过世人生前持有的公司股权、银行理财等。
★注: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名下在同一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可以不用公证(农村中小银行推迟至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
为什么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修正)第十四条
0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0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四十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客观需要因遗产继承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较为复杂,且确定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存在客观困难,所以,确定继承人范围相当有难度。而继承是我国传统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和长期的执业经验,能最大限度确保遗产依法继承,从而避免因遗漏继承人带来的矛盾纠纷。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为相关经办机构提供了切实保障。
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车辆登记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如无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申请人须完整、真实地提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确定继承人。亲属关系可以通过法定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提供法定证件即可;通过法定证件不能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三个材料之一:①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底册或亲属关系证明;②正规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档案;③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内容可参照下列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死者姓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何地)去世,其妻子(或丈夫)是***。***(死者姓名)生前共有*个子女,儿子***、女儿***。***(死者姓名)的父亲是***,母亲是***。
5.公证员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须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因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关联人员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所以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需提前与公证处核实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预约办理(咨询预约电话:0454-7623612),办理时所有继承人均须到场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不能到场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者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继承人有已死亡的,须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5周岁,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可以不提供。
公证处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协助。
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如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附: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