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调解——解锁未来调解新风尚

时间:2024-07-23 09:37:44  来源:仙桃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最高法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通过在诉前委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等,共调解纠纷1199.8万件,占同期诉至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总量40.2%。这数据一方面是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作用的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前端、源头化解纠纷方面,我们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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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是公证处作为具有公信力和法律专业能力的中立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证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进行调解,帮助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公证调解不仅强调客观公正的立场,确保调解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而且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调解的优势有哪些?

公证机构拥有极强公信力,具有天然中立性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其核心的中立性和非营利性特质,为其在纠纷调解中赋予了极高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不仅源于其官方背景,更在于其长期以来秉持的公正、公平原则,公证机构的中立性特征使得公证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更容易被纠纷各方所接纳,从而奠定坚实的信任基础,有效减少沟通壁垒。

公证人员具备专业法律和丰富经验的双重保障

     依据《公证法》的严格规定,公证员队伍普遍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擅长将法律知识灵活应用于各类复杂纠纷的解决之中。特别是在家事、商事、金融、不动产、继承等特定领域,公证机构积累了丰富的案例经验,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实战经验及高效的事务处理能力,为纠纷双方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共识的快速达成。

公证文书的效力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这条规定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举证和质证方面的负担,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快速、准确地厘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则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快速实现债权的途径,可以使债权人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直接减少法院审判的压力。

公证机构可全流程介入纠纷调解

     公证调解相较其他调解方式可以实现全流程介入。事前预防方面,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对可能引发纠纷的事项及时固定证据,预防纠纷的发生或升级。纠纷发生后,可以综合运用公证提存、资金监管、履行监督、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方式强化阶段性调解结果或快速达成和解。 

公证调解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线上模式为法律服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尤其是在提升效率和打破时空限制方面展现出了巨大优势。在调解工作中,线上模式的引入不仅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方便地参与调解过程,还促进了调解工作的专业化、高效化和规范化。

      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为促进公证调解的发展亟需建设专属的线上调解平台,不仅可以独立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避免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在文档的整理、传递和归档上,使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更加高效便捷,进而提高调解工作的整体进度和效率。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调解需要与其他机构协同作业。通过独立的线上调解系统赋能,公证机构得以实现跨单位、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处理。

      因此,公证调解的发展需要线上调解平台的科技赋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无缝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各参与单位,确保案件从受理、调解、执行到归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实现线上化、一体化操作,大大提升调解效率与成功率;通过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调解工作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要求。

公证调解介入的纠纷有哪些?

1、金融矛盾纠纷,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因借贷、投资、保险、证券等交易行为引发的,涉及资金、财产权益或金融服务的争议和冲突。

2、婚姻家庭纠纷,是指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其相关法律事务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家庭暴力、赡养义务等。

3、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围绕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权利归属、使用、转让及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侵权、合同纠纷等。

4、邻里纠纷,是指居住在同一地区或相邻区域的居民之间,因土地使用、噪音、排水、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关系或日常生活琐事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

行业动态

01

     今年以来,苏州市司法局联合市公证协会、市人民调解协会制发《关于推进“公证+调解”机制实质化运作的工作方案(试行)》,推动公证解纷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合理分流、非诉讼化解。

02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东省首个公证调解中心—深圳市证信民商事调解中心在前海揭牌成立,意味着公证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发挥职能作用将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规划图已转化为实景图。

03

     2024年5月22日,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多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7条提出创新性试点“调解+公证”赋强计划“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加强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支持和引导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公证收费模式,倡导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余费用,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公证”的选择意愿。”

国家政策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进入名册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