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5月,李某在A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至2023年5月,该信用卡累计本息欠款达到人民币7.5万元。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偿债能力,A银行经与本处咨询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务后,与李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协议约定,李某若有一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A银行即可不再经诉讼程序,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具备哪些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